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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汽車的車身結構柱和具有車身結構柱的汽車的制作方法

文檔序號:3920478閱讀:370來源:國知局
專利名稱:用于汽車的車身結構柱和具有車身結構柱的汽車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本發(fā)明涉及一種用于汽車的車身結構柱和一種具有車身結構柱的汽車。
背景技術
為了減輕人,例如行人碰撞到汽上時損傷的嚴重性,在已知的前蓋結構中這樣設 計預先確定的區(qū)域,使得該區(qū)域可以尤其有效地接收和消除碰撞能量。與碰撞的嚴重性和 路線有關,人可能從發(fā)動機蓋繼續(xù)碰撞到前擋風玻璃或A柱上。尤其是A-柱由于其較高的 剛度會導致嚴重的損傷。為了滿足現(xiàn)行的歐洲NCAP要求,尤其是所謂的歐洲NCAP頭部-碰撞-要求,需要 從剛性的車身柱到較軟的窗玻璃區(qū)域之間有一個所謂的最小“卷繞距離”。這按現(xiàn)有技術包 括以車身承載式外殼結構方式的結構設計,甚至包括在此集成的、用于窗玻璃支承的結構 附件。由DE 101 21 688 Al公開了一種在汽車上的碰撞緩沖柱,其包括外板和下部結構 以及帶有一前端側的、用于擋風玻璃的邊緣區(qū)域的接觸面的支承部。在外板和下部結構之 間,在支承部和與柱鄰接的車門之間的區(qū)域內布置有至少一個沿柱縱向延伸的變形元件, 或者外板在支承部和車門之間的區(qū)域內被去掉并且由帶有集成的變形元件的塑料外部件 代替,其中,塑料外部件貼靠在下部結構上。通過碰撞緩沖柱可以降低行人或其它碰撞參與 者在碰撞時損傷的危險。在此,已知柱子的缺點是,這僅通過大大限制了汽車乘客的視角才 可以實現(xiàn)。

發(fā)明內容
本發(fā)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用于汽車的車身結構柱和一種帶有車身 結構柱的汽車,該車身結構柱在改善汽車乘客的視角的同時還在例如人碰撞到車身結構柱 上時降低損傷的危險。該技術問題通過一種具有結構部件的、用于汽車的車身結構柱和一種帶有車身結 構的汽車解決。按本發(fā)明提供一種具有結構部件的、用于汽車的車身結構柱。該結構部件設計為 閉合的空心型材,并且在車身結構柱的縱向延伸。此外,車身結構柱具有一個遮護板,其中, 該遮護板具有彈性材料,并且沿朝汽車的外側的方向布置在結構部件的上方。結構部件設 計呈一體式,并且在結構部件的第一側上提供一個用于車窗玻璃的支承面。通過結構部件一體式構造,并且在第一側上提供用于車窗玻璃的支承面,可以去 掉為支承窗玻璃所需的凸緣或法蘭。這導致結構部件的橫截面減小。由此,以用有利的方 式將車身結構柱堅硬的、基本上由結構部件形成的碰撞面減至最小,從而降低碰撞參與者 的損傷危險。因此,可以在所謂的“頭部-碰撞”的情況下實現(xiàn)改善。此外,橫截面的減小 還會大大地改善乘客,尤其是汽車駕駛員的視角。此外,遮護板由于其彈性的材料同樣降低了損傷危險。此外,由于遮護板朝汽車的外側布置在結構部件的上方使得該結構部件被遮護板覆蓋,并因此從外部不可見。因此,結 構部件不需要滿足按現(xiàn)有技術的、例如在涂漆方面的高質量要求。這可以由覆蓋結構部件 的遮護板保證,從而可以以有利的方式匹配不同的設計方案,并因此提高車身結構柱設計, 例如外觀設計的自由度。在按本發(fā)明的車身結構柱的一種優(yōu)選實施形式中,第一側是結構部件的狹窄側。 這使得窗玻璃能節(jié)省空間地布置。優(yōu)選車身結構柱是汽車的A柱,窗玻璃是汽車的前窗玻璃。此外,車身結構柱可以 是C柱或D柱,并且窗玻璃可以是汽車的后窗玻璃。在按本發(fā)明的車身結構柱的另一種設計方案中,彈性材料具有塑料和/或鋁。此 外優(yōu)選遮護板能夠涂漆。在另一種優(yōu)選的實施形式中,結構部件通過至少一個固定元件與遮護板連接。這 以有利的方式使得結構部件和遮護板能夠安全并且可靠地布置。固定元件在此可以設計為 夾緊元件。此外,本發(fā)明還涉及一種帶有按上述實施形式的車身結構柱的汽車。按本發(fā)明的汽車具有已經結合按本發(fā)明的車身結構柱描述的優(yōu)點,為了避免重復 在此不再贅述。在此,在一種實施形式中,車窗玻璃借助粘接層與支承面連接。在另一種實施形式 中,車窗玻璃借助橡膠型材與支承面連接。兩種實施形式都能使車窗玻璃與支承面可靠地 連接。此外,車窗玻璃可以借助至少一個第一變形元件與支承面連接。由此以有利的方 式提供了用于吸收和消除碰撞能量的另一元件。第一個變形元件可以在人碰撞到車窗玻璃 上時在吸收碰撞能量的情況下變形,從而擋風玻璃碰撞緩沖地布置并且在碰撞時同樣可以 變形。這又降低了損傷的危險。在另一種設計方案中,遮護板與車窗玻璃并且與汽車鄰接車身結構柱的區(qū)域連 接。因此,遮護板可以可靠地固定在汽車上。此外,結構部件可以分別通過至少一個固定元件與車身結構柱的內襯和/或汽車 靠近車身結構柱的區(qū)域連接。由此,結構部件可以可靠地被固定。各固定元件可以設計為 卡緊元件和/或粘接元件。在另一種形式實施中,在遮護板和結構部件之間布置有至少一個第二變形元件。 該第二變形元件以有利的方式使碰撞能量能夠進一步消除,由此,可以進一步降低碰撞參 與者的損傷危險。第二變形元件優(yōu)選具有泡沫材料。此外,第二變形元件可以設計為帶有 肋條或蜂窩狀結構的板材元件或塑料元件。第二變形元件在此優(yōu)選固定在遮護板和/或結 構部件上。


現(xiàn)在根據(jù)附圖詳細闡述本發(fā)明。在附圖中圖1示出了汽車2的部分區(qū)域的橫截面。
具體實施例方式車身結構柱1布置在該部分區(qū)域中。該車身結構柱1具有一個結構部件3。在此, 該結構部件3設計為閉合的空心型材,并且沿車身結構柱1的縱向延伸。該縱向在此基本 上垂直于附圖平面。此外,車身結構柱1具有一遮護板4。該遮護板4具有彈性材料,并且朝汽車2的 外側布置在結構部件3之上。由此,結構部件3從外部不可見,并因此不需要滿足例如在涂 漆方面的高質量要求。外部區(qū)域用彈性的遮護板4以為了滿足所謂的頭部-碰撞-要求的 最小值覆蓋。從而在車身結構柱1的設計方面獲得顯著的自由度。結構部件3呈一體式構造,并且在結構部件3的、在所示實施形式中是結構部件3 的狹窄側的第一側5上提供一個用于汽車2的車窗玻璃7的支承面6。因此,車身結構柱 1具有形式為不帶用于車窗玻璃支承的額外附件的結構部件3的閉合型材。通過結構部件 3設計為一體式閉合的、在第一側5上形成用于車窗玻璃支承的空心型材,省掉了一個否則 需要的凸緣或法蘭,這導致結構部件3的橫截面減小,并且總的來說減小了車身結構柱1的 橫截面。這大大改善了視角。此外,因為減小了車身結構柱1堅硬的碰撞面,所以改善了在 所謂的“頭部碰撞”中的狀況。在所示的實施形式中,車窗玻璃7借助粘接層9與結構部件3的支承面6連接。此 外,車窗玻璃7也可以借助橡膠型材或至少一個變形元件與結構部件3的支承面6連接。此外,結構部件3通過至少一個固定元件12與車身結構柱1的內襯11連接。內 襯11位于車身結構柱1面向乘客艙的一側上。在所示的實施形式中,固定元件12設計為 夾緊元件。此外,固定元件12也可以附加地或可選擇地設計為粘接元件。此外,結構部件3通過至少一個在所示的實施形式中設計為卡緊元件的固定元件 8與遮護板4連接。此外,結構部件3通過至少一個固定元件13與汽車2靠近車身結構柱 1的區(qū)域10連接。遮護板4與車窗玻璃7和汽車2靠近車身結構柱1的區(qū)域10連接。遮護板4的 彈性材料例如可以具有塑料和/或鋁。在所示的實施形式中,車身結構柱1是汽車的A柱,車窗玻璃7是汽車2的前窗玻 璃。在此,結構部件3沿縱向延伸經過整個A柱直到汽車2的、未示出的B柱。此外,車身結構柱1可以是汽車2的C柱或D柱,以及車窗玻璃7可以是汽車2的 后窗玻璃。附圖標記清單1車身結構柱2 汽車3結構部件4遮護板5 側面6支承面7車窗玻璃8固定元件9粘接層CN 10209235權利要求
1.一種用于汽車O)的車身結構柱,其具有-結構部件(3),其中,所述結構部件(3)設計為閉合的空心型材并且沿所述車身結構 柱⑴的縱向延伸,-遮護板G),其中,所述遮護板(4)具有彈性材料并且沿朝所述汽車O)的外側的方 向布置在所述結構部件(3)上方,其中,所述結構部件(3) —體式構造,并且在第一側(5)提供一用于所述汽車(2)的車 窗玻璃(7)的支承面(6)。
2.按權利要求1所述的車身結構柱,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側(5)是所述結構部件(3) 的狹窄側。
3.按權利要求1或2的車身結構柱,其特征在于,所述車身結構柱(1)是A-柱,并且所 述車窗玻璃(7)是所述汽車O)的前窗玻璃。
4.按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車身結構柱,其特征在于,所述車身結構柱(1)是C-柱或 D-柱,并且所述車窗玻璃(7)是所述汽車O)的后窗玻璃。
5.按權利要求1至4之一所述的車身結構柱,其特征在于,所述彈性材料具有塑料和/ 或鋁。
6.按權利要求1至5之一所述的車身結構柱,其特征在于,所述結構部件(3)通過至少 一個固定元件(8)與所述遮護板(4)連接。
7.按權利要求6所述的車身結構柱,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元件(8)設計為夾緊元件。
8.一種帶有按權利要求1至7之一所述的車身結構柱(1)的汽車。
9.按權利要求8所述的汽車,其特征在于,所述車窗玻璃(7)借助粘接層與所述支承面(6)連接。
10.按權利要求8所述的汽車,其特征在于,所述車窗玻璃(7)借助橡膠型材與所述支 承面(6)連接。
11.按權利要求8所述的汽車,其特征在于,所述車窗玻璃(7)借助至少一個第一變形 元件與所述支承面(6)連接。
12.按權利要求8至11之一所述的汽車,其特征在于,所述遮護板(4)與所述車窗玻璃(7)以及與所述汽車(2)鄰接所述車身結構柱(1)的區(qū)域(10)連接。
13.按權利要求8至12之一所述的汽車,其特征在于,所述結構部件(3)分別通過至少 一個固定元件(12、13)與所述車身結構柱⑴的內襯(11)連接和/或與汽車(2)鄰接所 述車身結構柱(1)的區(qū)域(10)連接。
14.按權利要求13所述的汽車,其特征在于,所述各固定元件(12、1 設計為夾緊元件 和/或粘接元件。
15.按權利要求8至14之一所述的汽車,其特征在于,在所述遮護板(4)和所述結構部 件( 之間布置有至少一個第二變形元件。
全文摘要
本發(fā)明涉及一種具有結構部件的、用于汽車(2)的車身結構柱,所述結構部件(3)設計為閉合的空心型材并且沿所述車身結構柱(1)的縱向延伸。此外,該車身結構柱(1)還具有一個遮護板(4)。所述遮護板(4)具有一個彈性材料,并且朝所述汽車(2)的外側布置在所述結構部件(3)上。所述結構部件(3)一體式構造,并且在第一側(5)上提供一個用于所述汽車(2)的窗玻璃(7)的支承面(6)。
文檔編號B60R21/04GK102092355SQ20101058633
公開日2011年6月15日 申請日期2010年12月13日 優(yōu)先權日2009年12月11日
發(fā)明者于爾根·赫爾伯特, 克勞斯·拉布 申請人:通用汽車環(huán)球科技運作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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