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擱淺脫困裝置,包括:
設置在無人船上的一個或多個爬行結構;以及
與每個爬行結構耦接的驅動機構,適于驅動爬行結構在擱淺水底支撐并挪動船體。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裝置,其中,
所述爬行結構為鰭狀結構或桿件;
所述驅動機構適于帶動爬行結構轉動。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裝置,其中,
所述爬行結構包括曲柄和鉸接在曲柄的伸出端的旋轉件,其中旋轉件具有多個葉片;
所述驅動機構適于帶動曲柄旋轉。
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裝置,其中,
所述爬行結構包括:
曲柄,
具有滑槽的搖桿,其第一端與曲柄鉸接,以及
處于滑槽中的定位塊,其固定在船體上;
所述驅動機構適于帶動曲柄轉動。
5.如權利要求1-4中任一項所述的裝置,其中,所述驅動機構包括:
動力單元;
耦接動力單元與所述爬行結構的傳動機構。
6.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裝置,其中,所述動力單元包括內燃機或電動機。
7.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裝置,其中,所述傳動機構包括渦輪或蝸桿。
8.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裝置,其中,所述傳動機構包括液壓泵和液壓馬達,其中,液壓泵耦接所述動力單元,液壓馬達耦接所述爬行結構。
9.一種無人船,包括如權利要求1-8中任一項的擱淺脫困裝置。
10.一種擱淺脫困方法,適于在無人船的計算設備中執(zhí)行,該無人船設置有一個或多個爬行結構和與爬行結構耦接的驅動機構,該方法包括:
判斷無人船是否擱淺;
在確定無人船擱淺時,指示驅動機構驅動爬行結構支撐并挪動船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