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一種翻邊打圈設備。
背景技術:
在型材加工廠中,為是使得型材能滿足各種不同的需求,需要將型材加工成各種各樣的形狀,目前一般工廠中對于型材的加工技術還不成熟,尤其是在加工需要加工成形狀復雜的型材時,一般加工出來的成品質量較差,做工粗糙。
技術實現要素:
為了解決上述的技術問題,本發(fā)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種使用方便,成品質量好的翻邊打圈設備。
為了實現上述目的,本發(fā)明采用了以下的技術方案:
一種翻邊打圈設備,包括翻邊機架、打圈機架、上壓輪、第一托輪、第二托輪、第三托輪、第一打圈夾輪組、第二打圈夾輪組和支撐輥,所述第一托輪、第二托輪和第三托輪依次轉動設置在翻邊機架的側板上,且第一托輪、第二托輪和第三托輪由遠離打圈機架的一端依次靠近打圈機架,三個上壓輪分別對應轉動設置在第一托輪、第二托輪和第三托輪上方,所述第一托輪、第二托輪和第三托輪均包括中部成型部以及兩端的擋輪部,所述第一托輪和第二托輪的成型部的一端設有斜坡面,且第一托輪的斜坡面的傾斜度小于第二托輪的斜坡面的傾斜度,所述第一打圈夾輪組和第二打圈夾輪組依次設置在打圈機架的下部,且第一打圈夾輪組的夾持中心的高度低于第二打圈夾輪組的夾持中心的高度,所述支撐輥固定在打圈機架的上部,所述上壓輪、第一托輪、第二托輪、第三托輪、第一打圈夾輪組和第二打圈夾輪組均由電機驅動。
作為優(yōu)選方案:所述第一打圈夾輪組和第二打圈夾輪組均包括兩個夾輪,且第一打圈夾輪組的夾輪的半徑大于第二打圈夾輪組的夾輪的半徑。
本發(fā)明通過設置第一托輪、第二托輪和第三托輪,將型材的側邊通過三個步驟翻折起來,然后本發(fā)明的型材在前進的過程中,第一打圈夾輪組和第二打圈夾輪組將型材5逐漸打成圈,打成圈的型材上部掛在支撐輥上,兩組打圈夾輪組使得型材的打圈過程較緩和,避免了翻邊的擠壓變形,本發(fā)明操作簡單,實用性強。
附圖說明
圖1是本發(fā)明的整體結構示意圖。
圖2是本發(fā)明的第一托輪以及上壓輪的結構示意圖。
圖3是本發(fā)明的第二托輪以及上壓輪的結構示意圖。
圖4是本發(fā)明的第三托輪以及上壓輪的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詳細描述本發(fā)明的實施例,所述實施例的示例在附圖中示出,其中自始至終相同或類似的標號表示相同或類似的元件或具有相同或類似功能的元件。下面通過參考附圖描述的實施例是示例性的,旨在用于解釋本發(fā)明,而不能理解為對本發(fā)明的限制。
在本發(fā)明的描述中,需要理解的是,術語“中心”、“縱向”、“橫向”、“長度”、“寬度”、“厚度”、“上”、“下”、“前”、“后”、“左”、“右”、“豎直”、“水平”、“頂”、“底”“內”、“順時針”、“逆時針”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關系為基于附圖所示的方位或位置關系,僅是為了便于描述本發(fā)明和簡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裝置或元件必須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構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為對本發(fā)明的限制。
此外,術語“第一”、“第二”僅用于描述目的,而不能理解為指示或暗示相對重要性或者隱含指明所指示的技術特征的數量。由此,限定有“第一”、“第二”的特征可以明示或者隱含地包括一個或者更多個該特征。在本發(fā)明的描述中,除非另有說明,“多個”的含義是兩個或兩個以上,除非另有明確的限定。
在本發(fā)明中,除非另有明確的規(guī)定和限定,術語“安裝”、“相連”、“連接”、“固定”等術語應做廣義理解,例如,可以是固定連接,也可以是可拆卸連接,或一體地連接;可以是機械連接,也可以是電連接;可以是直接相連,也可以通過中間媒介間接相連,可以是兩個元件內部的連通。對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而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理解上述術語在本發(fā)明中的具體含義。
在本發(fā)明中,除非另有明確的規(guī)定和限定,第一特征在第二特征之“上”或之“下”可以包括第一和第二特征直接接觸,也可以包括第一和第二特征不是直接接觸而是通過它們之間的另外的特征接觸。而且,第一特征在第二特征“之上”、“上方”和“上面”包括第一特征在第二特征正上方和斜上方,或僅僅表示第一特征水平高度高于第二特征。第一特征在第二特征“之下”、“下方”和“下面”包括第一特征在第二特征正下方和斜下方,或僅僅表示第一特征水平高度小于第二特征。
如圖1-圖4所示的一種翻邊打圈設備,包括翻邊機架、打圈機架、上壓輪1、第一托輪2、第二托輪3、第三托輪4、第一打圈夾輪組6、第二打圈夾輪組7和支撐輥8,所述第一托輪2、第二托輪3和第三托輪4依次轉動設置在翻邊機架的側板9上,且第一托輪2、第二托輪3和第三托輪4由遠離打圈機架的一端依次靠近打圈機架,三個上壓輪1分別對應轉動設置在第一托輪2、第二托輪3和第三托輪4上方,所述第一托輪2、第二托輪3和第三托輪4均包括中部成型部以及兩端的擋輪部,所述第一托輪2和第二托輪3的成型部的一端設有斜坡面,且第一托輪2的斜坡面的傾斜度小于第二托輪3的斜坡面的傾斜度,所述第一打圈夾輪組6和第二打圈夾輪組7依次設置在打圈機架的下部,且第一打圈夾輪組6的夾持中心的高度低于第二打圈夾輪組7的夾持中心的高度,所述支撐輥8固定在打圈機架的上部。所述上壓輪、第一托輪、第二托輪、第三托輪、第一打圈夾輪組和第二打圈夾輪組均由電機驅動。所述第一打圈夾輪組6和第二打圈夾輪組7均包括兩個夾輪,且第一打圈夾輪組6的夾輪的半徑大于第二打圈夾輪組7的夾輪的半徑。
本發(fā)明使用時,將型材5依次通過第一托輪2、第二托輪3和第三托輪4,依次將型材5的一側逐漸向上翻邊,直到實現型材5側邊與型材主體垂直,然后完成翻邊過程的型材5在依次經過第一打圈夾輪組6和第二打圈夾輪組7,隨著型材5的前進,第一打圈夾輪組6和第二打圈夾輪組7將型材5逐漸打成圈,打成圈的型材5上部掛在支撐輥8上。
應當指出,以上實施例僅是本發(fā)明的代表性例子。本發(fā)明還可以有許多變形。凡是依據本發(fā)明的實質對以上實施例所作的任何簡單修改、等同變化與修飾,均應認為屬于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