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領域:
本發(fā)明涉及農用機械的技術領域,更具體地說涉及一種農用保值機的行走裝置。
背景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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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水田植保機械的行走裝置是輪式的或者是履帶式的,普遍存在的問題是在田間行走能力差,當水田的泥土很爛時,植保機械負載稍大,行走裝置就會陷得很深,行走困難,通過性差,當水田里農作物長起來后,植保機械在作物間行走還很容易傷害農作物。為了推進水田植保機械化,急需提高植保機械在水田的行走能力。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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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發(fā)明的目的就是針對現(xiàn)有技術之不足,而提供一種農用保值機的行走裝置,其能方便水田植保機械在各種環(huán)境的水田中行走。
為實現(xiàn)上述目的,本發(fā)明的技術解決措施如下:
一種農用保值機的行走裝置,包括條形的底板,底板的兩端彎折成型有向上傾斜的折板,底板上成型有矩形的插槽,插槽內插接有行走輪,行走輪兩側壁的中心成型有輪轂,輪轂的外壁上成型有葉片,葉片繞輪轂的中心呈環(huán)形均勻分布并插設在底板的插槽內,所述的行走輪插套固定在轉軸上,轉軸的兩端鉸接在鉸接座上,鉸接座固定在插槽兩側的底板上端面上,鉸接座固定在“冂”字形的機腳支架的兩端,轉軸的一端伸出鉸接座插套固定有傳動輪;所述底板兩側的折板上固定有斜置的導流板,導流板的上端成型有刮板,刮板抵靠在行走輪的外壁上,刮板兩側的導流板上成型有連接支桿,連接支桿固定在機腳支架上。
優(yōu)選的,所述行走輪的圓心位于底板的上側,行走輪的外壁上成型有若干缺口,缺口繞行走輪的圓心呈環(huán)形均勻分布。
優(yōu)選的,所述行走輪上葉片外端輪轂中心的中心距小于行走輪的半徑。
優(yōu)選的,所述行走輪上的葉片的寬度等于輪轂的寬度,行走輪和行走輪兩側輪轂的寬度之和等于底板上插槽的寬度。
優(yōu)選的,所述導流板的下端分布在折板的頂端。
優(yōu)選的,所述轉軸的兩端鉸接在機腳支架的兩端,機腳支架由水平部和豎直部組成,行走輪的半徑小于機腳支架豎直部的長度。
優(yōu)選的,所述導流板上刮板的長度大于行走輪和行走輪兩側輪轂的寬度之和。
本發(fā)明的有益效果在于:其在普通輪式結構的水田植保機械行走裝置上增設承壓和清理的結構,便于水田植保機械在各種環(huán)境的水田中行走。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fā)明立體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發(fā)明正視的結構示意圖;
圖3為本發(fā)明側視的結構示意圖。
圖中:1、底板;11、折板;12、插槽;2、行走輪;21、輪轂;22、葉片;23、缺口;3、轉軸;4、鉸接座;5、機腳支架;6、傳動輪;7、導流板;71、刮板;72、連接支桿。
具體實施方式:
實施例:見圖1至3所示,一種農用保值機的行走裝置,包括條形的底板1,底板1的兩端彎折成型有向上傾斜的折板11,底板1上成型有矩形的插槽12,插槽12內插接有行走輪2,行走輪2兩側壁的中心成型有輪轂21,輪轂21的外壁上成型有葉片22,葉片22繞輪轂21的中心呈環(huán)形均勻分布并插設在底板1的插槽12內,所述的行走輪2插套固定在轉軸3上,轉軸3的兩端鉸接在鉸接座4上,鉸接座4固定在插槽12兩側的底板1上端面上,鉸接座4固定在“冂”字形的機腳支架5的兩端,轉軸3的一端伸出鉸接座4插套固定有傳動輪6;所述底板1兩側的折板11上固定有斜置的導流板7,導流板7的上端成型有刮板71,刮板71抵靠在行走輪2的外壁上,刮板71兩側的導流板7上成型有連接支桿72,連接支桿72固定在機腳支架5上。
優(yōu)選的,所述行走輪2的圓心位于底板1的上側,行走輪2的外壁上成型有若干缺口23,缺口23繞行走輪2的圓心呈環(huán)形均勻分布。
優(yōu)選的,所述行走輪2上葉片22外端輪轂21中心的中心距小于行走輪2的半徑。
所述行走輪2上的葉片22的寬度等于輪轂21的寬度,行走輪2和行走輪2兩側輪轂21的寬度之和等于底板1上插槽12的寬度。
所述導流板7的下端分布在折板11的頂端。
所述轉軸3的兩端鉸接在機腳支架5的兩端,機腳支架5由水平部和豎直部組成,行走輪2的半徑小于機腳支架5豎直部的長度。
所述導流板7上刮板71的長度大于行走輪2和行走輪2兩側輪轂21的寬度之和。
所述的導流板7和底板1的折板11之間固定有浮塊(圖中未畫)。
工作原理:本發(fā)明為農用保值機上的行走裝置,具體為行走所采用的行走輪組件,其在行走輪1上安設底板1,行走輪1的下端露出底板1的下端面,可增大行走輪1與地面的接觸面積,從而防止行走輪1限制在爛泥里,同時在行走輪1安設葉片1組成的葉輪結構,可減小行走輪1的打滑;
同時在行走輪1的上端安置刮板,可以刮除行走輪1上的爛泥。
所述實施例用以例示性說明本發(fā)明,而非用于限制本發(fā)明。任何本領域技術人員均可在不違背本發(fā)明的精神及范疇下,對所述實施例進行修改,因此本發(fā)明的權利保護范圍,應如本發(fā)明的權利要求所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