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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鉚機模具用工具架的制作方法

文檔序號:11203972閱讀:1215來源:國知局
壓鉚機模具用工具架的制造方法與工藝

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工具架,尤其涉及一種壓鉚機模具用工具架。



背景技術:

壓鉚機模具數量較多,為了方便存儲及取用,往往設計工具架進行放置,現有的工具架存儲及取用不是很方便。



技術實現要素:

針對現有技術中所存在的不足,本實用新型提供了一種使用方便的壓鉚機模具用工具架。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采用了如下的技術方案:一種壓鉚機模具用工具架,包括第一平臺,第一平臺內部為第一容納空間,第一平臺頂部后側設置第二平臺,第二平臺內部為第二容納空間,第二平臺頂部后側設置第三平臺,第三平臺內部為第三容納空間,位于第一平臺前側的第一放置區(qū)上設置若干個第一孔結構,位于第二平臺前側的第二放置區(qū)上設置若干個第二孔結構,位于第三平臺前側的第三放置區(qū)上設置若干個第三孔結構,其特征在于,

第一孔結構處設置第一升降板,第一容納空間內并位于第一孔結構下側設置第一結構筒,第一結構筒的內徑大于第一孔結構,第一結構筒的底部設置第一限位臺,第一結構筒的底部設置第一彈簧,第一彈簧一端與第一容納空間底部連接,另一端與第一升降板連接;

第二孔結構處設置第二升降板,第二容納空間內并位于第二孔結構下側設置第二結構筒,第二結構筒的內徑大于第二孔結構,第二結構筒的底部設置第二限位臺,第二結構筒的底部設置第二彈簧,第二彈簧一端與第二容納空間底部連接,另一端與第二升降板連接;

第三孔結構處設置第三升降板,第三容納空間內并位于第三孔結構下側設置第三結構筒,第三結構筒的內徑大于第三孔結構,第三結構筒的底部設置第三限位臺,第三結構筒的底部設置第三彈簧,第三彈簧一端與第三容納空間底部連接,另一端與第三升降板連接。

進一步,第一孔結構、第二孔結構與第三孔結構截面均呈梯形狀,第一升降板、第二升降板與第三升降板與對應的第一孔結構、第二孔結構與第三孔結構配合,形成限位結構。

進一步,第一容納空間底部設置若干個安裝孔,安裝孔處設置截面呈T型的緊固螺栓。

相比于現有技術,本實用新型具有如下有益效果:本工具架可以方便的存儲壓鉚機模具,取用也較為方便,當每個放置孔不放置模具時處于關閉狀態(tài),避免異物進入造成使用不便。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中壓鉚機模具用工具架主視圖。

圖2為壓鉚機模具用工具架右視圖。

圖3為第一孔結構處剖視示意圖。

附圖標記說明:101第一平臺,102第二平臺,103第三平臺,201第一升降板,202第一結構筒,203第一限位臺,204第一彈簧。

具體實施方式

實施例:參見圖1到圖3,一種壓鉚機模具用工具架,包括第一平臺,第一平臺內部為第一容納空間,第一平臺頂部后側設置第二平臺,第二平臺內部為第二容納空間,第二平臺頂部后側設置第三平臺,第三平臺內部為第三容納空間,位于第一平臺前側的第一放置區(qū)上設置若干個第一孔結構,位于第二平臺前側的第二放置區(qū)上設置若干個第二孔結構,位于第三平臺前側的第三放置區(qū)上設置若干個第三孔結構。

第一孔結構處設置第一升降板,第一容納空間內并位于第一孔結構下側設置第一結構筒,第一結構筒的內徑大于第一孔結構,第一結構筒的底部設置第一限位臺,第一結構筒的底部設置第一彈簧,第一彈簧一端與第一容納空間底部連接,另一端與第一升降板連接。

第二孔結構處設置第二升降板,第二容納空間內并位于第二孔結構下側設置第二結構筒,第二結構筒的內徑大于第二孔結構,第二結構筒的底部設置第二限位臺,第二結構筒的底部設置第二彈簧,第二彈簧一端與第二容納空間底部連接,另一端與第二升降板連接。

第三孔結構處設置第三升降板,第三容納空間內并位于第三孔結構下側設置第三結構筒,第三結構筒的內徑大于第三孔結構,第三結構筒的底部設置第三限位臺,第三結構筒的底部設置第三彈簧,第三彈簧一端與第三容納空間底部連接,另一端與第三升降板連接。

以第一孔結構為例,不使用時,每個第一升降板關閉第一孔結構,當一個第一孔結構使用時,放入模具,在模具重量的作用下第一升降板下沉至第一限位臺處,模具即完成放置,取用時取出即可,第一升降板在第一彈簧作用下復位關閉第一孔結構。

實施例中,第一孔結構、第二孔結構與第三孔結構截面均呈梯形狀,第一升降板、第二升降板與第三升降板與對應的第一孔結構、第二孔結構與第三孔結構配合,形成限位結構。

實施例中,第一容納空間底部設置若干個安裝孔,安裝孔處設置截面呈T型的緊固螺栓。緊固螺栓的垂直部穿過安裝孔,接于工具架安裝處表面,緊固螺栓水平部緊貼第一容納空間底部。

最后說明的是,以上實施例僅用以說明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而非限制,盡管參照較佳實施例對本實用新型進行了詳細說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應當理解,可以對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進行修改或者等同替換,而不脫離本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宗旨和范圍,其均應涵蓋在本實用新型的權利要求范圍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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