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名稱:桌邊吊架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本發(fā)明涉及一種帶有鉤狀物的吊架,可將其抵住一桌邊或一柜臺頂部而設置,以供懸掛一個手提包(錢包)或一件夾克。
在餐廳里,通常會看到人們在用餐時會將他們的手提包置放在桌子上或地板上,或將夾克放在椅背上。在如此做時,他們均冒著該等個人用品會被偷竊的風險。因此有必要提供一種桌邊吊架,以便把個人用品懸掛在物主的旁邊。此外,這吊架也可配備一種防盜警示裝置。
因此,本發(fā)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可將手提包、夾克或其它個人用品懸掛在桌邊或柜臺頂部的吊架,以求使用時的方便。
本發(fā)明的另一目的在于提供一種加裝配件的吊架,諸如可以是一個能報時的鐘表或計時器,或設計成一種能使吊架變得更美觀的裝飾品。
本發(fā)明的再一目的在于提供一種具有一警示裝置的吊架,除非將這警示裝置弄成失效,否則其在被觸發(fā)時即會發(fā)出警示信號。
根據(jù)本發(fā)明的一種桌邊吊架,其特征在于,它包括一個可供抵住桌邊或柜臺頂部而設置的基座;一個連接在所述基座一邊的鉤狀物;以及一個接裝在所述基座另一邊的裝飾品。
在本發(fā)明的吊架中,其中所述鉤狀物以可活動的方式連接到所述基座上,以便能從一邊轉動到另一邊。
在本發(fā)明的吊架中,其中所述裝飾品包括一計時器。
根據(jù)本發(fā)明的另一個方面,一種桌邊吊架,其包括一個可供抵住桌邊或柜臺頂部而設置的基座;一個連接在所述基座一邊的鉤狀物;一個警示裝置;一個第一開關;和一個接裝在所述基座另一邊的第二開關;其中在所述基座被抵住桌邊或柜臺頂部而設置時,如將個人用品懸掛在所述鉤狀物上,所述第二開關即會被開啟;其中所述之第二開關如被開啟,當從所述鉤狀物取下所述個人用品或從所述桌邊拿掉基座時,該所述第二開關就會觸發(fā)所述警示裝置;其中只要促動所述第一開關,即可關掉所述第二開關和所述之警示裝置。
在上述吊架中,其進一步包括一裝飾品。
在上述吊架中,所述裝飾品包括一計時器。
在上述吊架中,所述鉤狀物以可活動的方式接裝到所述基座上。
在上述吊架中,其進一步包括一個指示燈,以便在所述基座被抵住桌邊或柜臺頂部而設置時,如將個人用品懸掛在所述鉤狀物上,即可指明所述第二開關被開啟。
以下結合附圖對本發(fā)明的結構、特點和優(yōu)點加以詳細說明。
附圖的簡要說明
圖1為本發(fā)明桌邊吊架的立體示意圖,顯示出啟/閉開關及微動開關。
圖2為本發(fā)明桌邊吊架的側視圖,顯示出可繞著一樞軸轉動的鉤狀物。
圖1所示為本發(fā)明的桌邊吊架的一種較佳實施例。在圖1中,數(shù)字10表示可供抵住一桌邊或一柜臺頂部的基座。并將一鉤狀物15接裝到這基座10上,以供懸掛一件或一件以上的個人用品,諸如手提包或夾克。該鉤狀物15較佳系以一種可活動的方式接裝到該基座10上,使其能如箭頭所示從一邊轉動到另一邊。數(shù)字30表示一個裝在吊架上的裝飾品。該裝飾品30較佳地如圖1所示,包括一個可用以報時的計時器。
如圖2所示為本發(fā)明的桌邊吊架另一實施例的側視圖。如圖2所示,有一個微動開關40裝設在基座10的底側,以便在該吊架抵住桌邊裝妥且當有人將個人用品懸掛在鉤狀物之上時,該微動開關便被開啟。該吊架亦可配備一個警示裝置47,使其在被觸發(fā)時能發(fā)出警示燈光或響聲。如果在微動開關開啟時從鉤狀物15取下個人用品或從桌邊拿掉基座10,這警示裝置47就會被觸發(fā)而發(fā)出警示信號。另外,這吊架也可以在較不明顯的部位配備一個啟/閉開關50,其系被用于關掉該警示裝置47。假使必要時,也可以用啟/閉開關50來讓微動開關40失效(將其關掉),以防止該微動開關40觸發(fā)警示裝置40。再者,吊架上較佳系設有一個指示燈45,以便指明微動開關是處于“開啟”或“關閉”的狀態(tài)。
應當了解的是,吊架也可以配備一個控制警示裝置的電路,以及裝在電池盒內的至少一顆電池以便對該電路及警示裝置供電。該電路、電池及電池盒均未在此顯示出來。
權利要求
1.一種桌邊吊架,其特征在于,它包括一個可供抵住桌邊或柜臺頂部而設置的基座;一個連接在所述基座一邊的鉤狀物;以及一個接裝在所述基座另一邊的裝飾品。
2.如權利要求1所述之吊架,其特征在于,所述鉤狀物以可活動的方式連到所述基座上,以便能從一邊轉動到另一邊。
3.如權利要求1所述之吊架,其特征在于,所述裝飾品包括一計時器。
4.一種桌邊吊架,其特征在于,它包括一個可供抵住桌邊或柜臺頂部而設置的基座;一個連接在所述基座一邊的鉤狀物;一個警示裝置;一個第一開關;和一個接裝在所述基座另一邊的第二開關;其中在所述基座被抵住桌邊或柜臺頂部而設置時,如將個人用品懸掛在所述鉤狀物上,所述第二開關即會被開啟;其中所述第二開關如被開啟,當從所述鉤狀物取下所述個人用品或從所述桌邊拿掉基座時,該所述第二開關就會觸發(fā)所述警示裝置;其中只要促動所述第一開關,即可關掉所述第二開關和所述警示裝置。
5.如權利要求4所述之吊架,其特征在于,它還包括一裝飾品。
6.如權利要求5所述之吊架,其特征在于,所述裝飾品包括一計時器。
7.如權利要求4所述之吊架,其特征在于,所述鉤狀物以可活動的方式接裝到所述基座上。
8.如權利要求4所述之吊架,其特征在于,它還包括一個指示燈,以便在所述基座被抵住桌邊或柜臺頂部而設置,如將個人用品懸掛在所述鉤狀物上,即可指明所述第二開關被開啟。
全文摘要
一種桌邊吊架,其具有一個可供懸掛諸如手提包或夾克這類個人用品的鉤狀物。該鉤狀物以可活動的方式來按裝,使其能從一邊轉動到另一邊。該吊架亦可配備一個裝飾品,例如能報時的計時器。此外,該吊架設有一個微動開關,如從鉤狀物上取走個人用品,或連同該吊架一起從桌上取走時,可觸發(fā)一警示裝置。該警示裝置在必要時,可以讓其失效。
文檔編號G08B13/14GK1213279SQ97192865
公開日1999年4月7日 申請日期1997年1月8日 優(yōu)先權日1996年1月11日
發(fā)明者勞國華 申請人:勞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