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臥式切削機,特別是一種臥式切削機中刀同軸結構。
背景技術:
現(xiàn)有技術中切割機其在切削輪轂過程中往往對需要對其邊角進行多角度切削,目前的切削機由于大多為立式切割機,其刀組在機床運動往往受限,對于輪轂切割往往難以達到要求,并且由于切割刀具過于單一,現(xiàn)在企業(yè)生產所使用的切削刀具往往切削強度以及切削準確性不佳。
為此,本公司開發(fā)了一款臥式切削機,然而臥式切削機不同于立式切削機,其刀軸部分不僅會因切削強度和切削時間影響,而發(fā)生偏斜,同時重力也尤為明顯,為此,需提供一種可靠、穩(wěn)定的同軸結構,以克服這一難題。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針對上述問題,本實用新型提出了一種臥式切削機中刀同軸結構。
為解決以上技術問題,本實用新型提供的技術方案是:
一種臥式切削機中刀同軸結構,其特征在于,包括刀頭、刀頭連接塊、第一連接軸、第二連接軸和連接軸固定塊,所述刀頭固定設置于刀頭連接塊一端,所述刀頭連接塊的一端設有第一連接錐,所述第一連接軸包括第一連接端和第二連接端,所述第一連接端呈圓臺形,其端部設有第一連接孔,所述第二連接端呈圓柱形,其端部設有第一連接塊,所述第二連接軸包括第三連接端、轉軸和傳動端,所述傳動端上固定設有第一皮帶輪;
所述第一連接錐的一端呈圓臺形,另一端呈圓錐形,所述第一連接孔的一端呈圓柱形,另一端呈圓錐形,第一連接錐與第一連接孔相互對應,過盈配合,實現(xiàn)刀頭連接塊與第一連接軸的連接,所述第一連接塊的截面呈T形,包括第一法蘭和第一導向塊,所述第三連接端的截面呈T形,包括第二法蘭和第一導向孔,所述第一法蘭和第二法蘭大小相同,并通過螺栓連接,所述第一導向塊和第一導向孔間隙配合,實現(xiàn)第一連接軸和第二連接軸的連接;
所述連接軸固定塊呈中空的長方體,其兩端分別使用第一軸孔和第二軸孔,所述第一軸孔內固定設有第一軸承,所述第二軸孔內設有第二軸承,所述第一軸承和第二軸承的內壁與轉軸過盈配合,實現(xiàn)第二連接軸與連接軸固定塊的轉動連接,轉軸水平設置;
所述第一軸孔的一側設有儲油槽,所述儲油槽呈圓環(huán)形,并與第二連接軸間隙配合;
進一步的,所述第二軸孔一側設有密封套,所述密封套內設有密封圈,第二連接軸穿過密封套,并與密封套內的密封圈緊密貼合;
進一步的,所述儲油槽內填充有潤滑油。
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為:
本實用新型提出的一種臥式切削機中刀同軸結構,包括刀頭、刀頭連接塊、第一連接軸、第二連接軸和連接軸固定塊,刀頭連接塊與第一連接軸過盈配合相連,第一連接軸和第二連接軸通過法拉相連,并通過導向塊保證軸向穩(wěn)定,第二連接軸與連接軸固定塊轉動連接,并設置儲油槽和密封圈,保證第二連接軸順暢轉動,并避免污物進入連接軸固定塊內,本實用新型結構簡單,設計合理,刀頭轉動軸向穩(wěn)定,結構緊密,不易松脫,長期使用,軸向變動不大,降低了維護周期,同時,轉軸處不易被污物影響,潤滑度高,故障率小。
附圖說明
圖1本實用新型示意圖。
圖2本實用新型截面圖。
具體實施方式
如圖所示的一種臥式切削機中刀同軸結構,其特征在于,包括刀頭1、刀頭連接塊2、第一連接軸3、第二連接軸4和連接軸固定塊5,所述刀頭1固定設置于刀頭連接塊2塊一端,所述刀頭連接塊2塊的一端設有第一連接錐6,所述第一連接軸3包括第一連接端7和第二連接端8,所述第一連接端7呈圓臺形,其端部設有第一連接孔9,所述第二連接端8呈圓柱形,其端部設有第一連接塊10,所述第二連接軸4包括第三連接端11、轉軸12和傳動端13,所述傳動端13上固定設有第一皮帶輪14;
所述第一連接錐6的一端呈圓臺形,另一端呈圓錐形,所述第一連接孔9的一端呈圓柱形,另一端呈圓錐形,第一連接錐6與第一連接孔9相互對應,過盈配合,實現(xiàn)刀頭連接塊2塊與第一連接軸3的連接,所述第一連接塊10的截面呈T形,包括第一法蘭15和第一導向塊16,所述第三連接端11的截面呈T形,包括第二法蘭17和第一導向孔18,所述第一法蘭15和第二法蘭17大小相同,并通過螺栓連接,所述第一導向塊16和第一導向孔18間隙配合,實現(xiàn)第一連接軸3和第二連接軸4的連接;
所述連接軸固定塊5呈中空的長方體,其兩端分別使用第一軸孔19和第二軸孔20,所述第一軸孔19內固定設有第一軸承21,所述第二軸孔20內設有第二軸承22,所述第一軸承21和第二軸承22的內壁與轉軸12過盈配合,實現(xiàn)第二連接軸4與連接軸固定塊5的轉動連接,轉軸12水平設置;
所述第一軸孔19的一側設有儲油槽23,所述儲油槽23呈圓環(huán)形,并與第二連接軸4間隙配合;
進一步的,所述第二軸孔20一側設有密封套24,所述密封套24內設有密封圈25,第二連接軸4穿過密封套24,并與密封套24內的密封圈25緊密貼合;
進一步的,所述儲油槽23內填充有潤滑油。
以上所述,僅為本實用新型較佳的具體實施方式,但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本實用新型揭露的技術范圍內,可輕易想到的變化或替換,都應涵蓋在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內。因此,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應該以權利要求書的保護范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