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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式照明燈具的制作方法

文檔序號:2908733閱讀:198來源:國知局
專利名稱:移動式照明燈具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本發(fā)明涉及一種移動式照明燈具,尤其涉及一種移動式照明燈具的支腳結構。
背景技術
目前的移動式照明燈具通常需要用手提著照明,使用者無法解放出雙手來做其他事情,給使用造成不便。為改善該缺陷,一些廠商推出了帶支架的照明燈具,如授權公告號為CN202056804U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其公開了一種用于燈具的支架,包括:均勻分布在燈具底部的三副支腳,在燈具的外殼的側壁上均勻分布有三個容置槽,每個容置槽用以容納相應的折疊后的一副支腳;每副支腳又包括相互鉸接的第一支腳、第二支腳和第三支腳,第一支腳、第二支腳和第三支腳可收折,也可展開,不使用時,每副支腳可收疊起來容納在一個容置槽中,便于產品包裝運輸。但是,該燈具支架的各支腿的結構復雜,使用不方便,且生產成本高;此外,收容支腿的容置槽設置在燈具外殼的側壁上,占用了燈具外殼的空間,使燈具外殼的結構也相對復雜。

發(fā)明內容
本發(fā)明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在于克服上述現有技術存在的不足,而提出一種移動式照明燈具,該燈具的底部設置有可展開和收起的折疊支架,方便了燈具使用,此外,該折疊支架結構簡單,收起時,可收納在燈具的底部而不占用燈具外殼的空間,使得燈具外殼的結構也相對簡單。為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發(fā)明提出一種移動式照明燈具,包括:燈體和設置在所述燈體底部的活動支架,所述活動支架包括至少三個支腳,所述支腳的一端鉸接在所述燈體的底面,使得所述支腳可沿所述燈體的底面轉動而向所述燈體外部展開或向所述燈體內部收攏。優(yōu)選地,所述燈體的底面設置有至少三個凹槽,所述至少三個支腳收攏時容納在所述至少三個凹槽內,且每個支腳容納在一個凹槽中。優(yōu)選地,所述支腳為片狀并呈月牙形。優(yōu)選地,所述凹槽的形狀與所述支腳的形狀相匹配,也呈月牙形,所述凹槽包括:一底面和一月牙形的側面,所述側面由一靠近所述燈體底面外輪廓的外環(huán)面、一位于所述外環(huán)面內側的內環(huán)面以及兩過度面合圍而成。優(yōu)選地,所述至少三個凹槽均勻分布在所述燈體的底面,且各凹槽的外環(huán)面連成一圓環(huán)。優(yōu)選地,所述凹槽的內環(huán)面上設置有一向遠離所述外環(huán)面的方向凸出的扣手空位。優(yōu)選地,所述扣手空位為半圓形。優(yōu)選地,在所述凹槽的底面設置有一鉸鏈,在所述支腳的一端設置有一供所述鉸鏈穿過而將其自身鉸接在所述凹槽中的鉸鏈孔。
優(yōu)選地,在所述凹槽底面的靠近所述鉸鏈的位置還設置有一盲孔,所述盲孔內設置有一彈簧和一位于所述彈簧頂端的鋼珠,所述支腳與所述凹槽相對的面上設置有一可供所述鋼珠卡入的弧形凹坑,所述凹坑設置在靠近所述鉸鏈孔的位置。優(yōu)選地,所述支腳的底面設置有緩沖墊。與現有技術相比,本發(fā)明的有益效果包括:本發(fā)明的燈具底部設置有活動支架,使用時活動支架可沿燈具的底面展開,從而使燈具可穩(wěn)定地站立在地面上,方便燈具照明,且該活動支架結構小巧,在不使用時,可輕松收容到燈具底部的凹槽內且不影響燈具其他結構功能的布置,從而大大簡化了燈具的整體結構。


圖1為本發(fā)明移動式照明燈具的一角度立體結構示意圖。圖2為本發(fā)明移動式照明燈具的另一角度立體結構示意圖。圖3為本發(fā)明移動式照明燈具在支架展開狀態(tài)的底部結構示意圖。圖4為本發(fā)明移動式照明燈具在支架收攏狀態(tài)的底部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例方式為了進一步說明本發(fā)明的原理和結構,現結合附圖對本發(fā)明的優(yōu)選實施例進行詳細說明。參閱圖1,本發(fā)明的移動式照明燈具,包括:燈體100和設置在燈體100底部的支架。燈體100包括:長圓筒形的燈筒1、設于燈筒I底部的圓形底座2和設于燈筒I頂部的上蓋3,在上蓋4的頂部設置有提手4,使燈具可被持握著行走,方便燈具使用。在底座2的底面設置有可展開或收攏的活動支架5,使得活動支架5展開時,燈具可穩(wěn)定地坐在地面上,活動支架5收攏時,又可隱藏在燈體100的底面,方便攜帶。該活動支架5包括多個支腳51,各支腳51的一端鉸接在燈體100底座2的底面,使得各支腳51可沿底座2的底面轉動,從而向燈體100外部展開或向燈體100內部收攏。支腳51的數量至少為三個,在具體實施時,也可根據燈體底座2的大小,而相應設置支腳51的數量。本實施例以三個支腳51為例詳細說明活動支架5的結構。參閱圖2,在底座2的底面設置有多個分別容納各支腳51的凹槽21,本實施例中為三個。各支腳51收攏時分別容納在各凹槽21內,且每個凹槽21容納一個支腳51。參閱圖3,支腳51為片狀并呈月牙形。凹槽21的形狀與支腳51的形狀相匹配,也呈月牙形。凹槽21包括:一底面211和一月牙形的側面212。側面212由:一外環(huán)面2121、一內環(huán)面2122以及兩過度面2123 (圖中僅示出一個過度面2123)合圍而成。外環(huán)面2121設置在靠近燈體底面外輪廓23的位置、內環(huán)面2122設置在外環(huán)面2121的內側。參閱圖3,在凹槽21的底面設置有一鉸鏈24,在支腳51的一端設置有一鉸鏈孔(未圖示),支腳51通過其上鉸鏈孔套設在該鉸鏈24上以將其自身鉸接在凹槽21中。參閱圖3,三個凹槽21均勻分布在底座2的底面,且各凹槽231的外環(huán)面2121連成一圓環(huán),該圓環(huán)位于燈體底面外輪廓23的內側。在底座2的底面還設置有一帶正、負電極的充電接頭6,以使底座2可插入到其他配套充電座中充電。充電接頭6設置在一充電槽61中,容納各支腳51的凹槽21環(huán)在充電槽61的外部并位于底座外輪廓23的內側,從而使支腳51收容在凹槽21內時,不會干涉到燈具充電。支腳51的底面還設置有緩沖墊(未圖示),從而使該照明燈具在放置在地面或充電座中時,具有緩沖震動的作用,避免作用力太大而損壞燈具。結合參閱圖3、圖4,各凹槽21的內環(huán)面2122上均設置有一向遠離其外環(huán)面2121的方向凸出的扣手空位213,該扣手空位213可為半圓形。當支腳51收容在凹槽21內時,可將手指放在扣手空位213處向外摳出支腳51,從而方便支腳51展開。為了使支腳51能夠鎖定在展開狀態(tài),在凹槽21底面的靠近鉸鏈24的位置還設置有一盲孔(未圖示),盲孔內設置有一彈簧(未圖示)和一位于彈簧頂端的鋼珠(未圖示),支腳51與凹槽21相對的面上設置有一凹坑(未圖示),凹坑設置在靠近鉸鏈孔的位置。當支腳51向外展開時,支腳51上的凹坑到達鋼珠的頂端,鋼珠在彈簧的彈力作用下被頂入支腳51的凹坑中,從而鎖定支腳51,使其穩(wěn)定在展開狀態(tài)。預將支腳51收起時,可用手掰動支腳51,當鋼珠與凹坑間的摩擦力小于手掰動的力時,凹坑滑過鋼珠,使支腳51回位到凹槽21中,實現收攏。綜上所述,本發(fā)明的活動支架在使用時可沿燈具的底面展開,使得燈具可穩(wěn)定地站立在地面上,方便燈具照明,且該活動支架結構小巧,在不使用時,可輕松收容到燈具底部的凹槽內且不影響燈具其他結構功能的布置,從而大大簡化了燈具的整體結構。以上所述僅為本發(fā)明的較佳可行實施例,并非限制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凡運用本發(fā)明說明書及附圖內容所作出的等效結構變化,均包含在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內。
權利要求
1.一種移動式照明燈具,包括:燈體和設置在所述燈體底部的活動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活動支架包括至少三個支腳,所述支腳的一端鉸接在所述燈體的底面,使得所述支腳可沿所述燈體的底面轉動而向所述燈體外部展開或向所述燈體內部收攏。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移動式照明燈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燈體的底面設置有至少三個凹槽,所述至少三個支腳收攏時容納在所述至少三個凹槽內,且每個支腳容納在一個凹槽中。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移動式照明燈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支腳為片狀并呈月牙形。
4.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移動式照明燈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凹槽的形狀與所述支腳的形狀相匹配,也呈月牙形,所述凹槽包括:一底面和一月牙形的側面,所述側面由一靠近所述燈體底面外輪廓的外環(huán)面、一位于所述外環(huán)面內側的內環(huán)面以及兩過度面合圍而成。
5.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移動式照明燈具,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三個凹槽均勻分布在所述燈體的底面,且各凹槽的外環(huán)面連成一圓環(huán)。
6.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移動式照明燈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凹槽的內環(huán)面上設置有一向遠離所述外環(huán)面的方向凸出的扣手空位。
7.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移動式照明燈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扣手空位為半圓形。
8.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移動式照明燈具,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凹槽的底面設置有一鉸鏈,在所述支腳的一端設置有一供所述鉸鏈穿過而將其自身鉸接在所述凹槽中的鉸鏈孔。
9.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移動式照明燈具,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凹槽底面的靠近所述鉸鏈的位置還設置有一盲孔,所述盲孔內設置有一彈簧和一位于所述彈簧頂端的鋼珠,所述支腳與所述凹槽相對的面上設置有一可供所述鋼珠卡入的弧形凹坑,所述凹坑設置在靠近所述鉸鏈孔的位置。
10.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移動式照明燈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支腳的底面設置有緩沖墊。
全文摘要
一種移動式照明燈具,包括燈體和設置在所述燈體底部的活動支架,所述活動支架包括至少三個支腳,所述支腳的一端鉸接在所述燈體的底面,使得所述支腳可沿所述燈體的底面轉動而向所述燈體外部展開或向所述燈體內部收攏。移動式照明燈具的優(yōu)點是該活動支架在使用時活動支架可沿燈具的底面展開,從而使燈具可穩(wěn)定地站立在地面上,方便燈具照明,且該活動支架結構小巧,在不使用時,可輕松收容到燈具底部的凹槽內且不影響燈具其他結構功能的布置,從而大大簡化了燈具的整體結構。
文檔編號F21S2/00GK103185223SQ201110448060
公開日2013年7月3日 申請日期2011年12月29日 優(yōu)先權日2011年12月29日
發(fā)明者周明杰, 孔祥欽, 何奇猛 申請人: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洋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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