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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尾管懸掛器的制作方法

文檔序號:12351142閱讀:569來源:國知局
一種尾管懸掛器的制作方法與工藝

本發(fā)明屬于石油開采領域技術領域,尤其涉及一種水平井裸眼完井分段壓裂、酸化改造工具管柱。



背景技術:

水平井分段壓裂,酸化改造工具和方法取決于完井方式及工程習慣,不動管柱方式主要適用于水平裸眼井,該類管柱主要由封隔器和滑套噴砂器構成,且由尾管懸掛器掛在直井段的套管上,壓裂完成后,該類管柱直接作為生產管柱;不動管柱方式也可應用于水平套管井,但對于水平套管井,還可采取橋塞射孔完成,水力噴砂拖動管柱方式。這些工具和方法各有利弊,實際都在應用中。

中國專利公開號為CN 101514613 A,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名稱為一種尾管懸掛器,包括:上接頭,中心管,卡瓦,鎖塊,活塞,坐封剪釘,活塞套,密封圈,下接頭,其特征在于:上接頭與中心管連接,活塞裝在活塞套內,然后套入到中心管上,中心管在活塞與下接頭之間設計了進液孔,上接頭的椎體斜面下面是卡瓦,用鎖塊連接在中心管上,中心管下端與下接頭之間采用43/4錐度管螺紋連接,所述的上接頭,其中下端為一椎體斜面,便于卡瓦在活塞的推動下,經椎體斜面撐開。

從使用尾管懸掛器的工程實踐中發(fā)現(xiàn),現(xiàn)有尾管懸掛器的主要缺陷有二,其一是懸掛力不夠,廠家推薦的懸掛力是60噸,其實是小于實際需要的,這是因為尾管懸掛器通過其卡瓦與套管咬合產生懸掛力,用來克服數(shù)千米管柱的重力及壓裂時泵壓對管柱的張力,舉個常見例子,如果管柱使用的是3-1/2″外加厚油管,壁厚是9.52mm,那么單位長度名義重量是19.27kg/m,對于3000m井深的直井或水平井直井段,則管柱重量是57.8噸;又如果通徑是φ76mm,在井口施加70MPa壓力壓裂時,那么泵壓對管柱的張力應該是31.7噸,二力相加達89.5噸。所以說,現(xiàn)有懸掛器的卡瓦部分有待改進。其二是密封力不夠,曾經在壓裂施工中發(fā)現(xiàn),油管環(huán)空的壓力逐漸升高,最后達到管內壓力,使壓裂不能正常進行。

因此,發(fā)明一種尾管懸掛器顯得非常必要。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為了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發(fā)明提供一種尾管懸掛器,以解決現(xiàn)有尾管懸掛器中存在著懸掛力和密封力不夠,安全可靠性低,使用壽命短的的問題。一種尾管懸掛器,包括上接頭,下接頭,傘式護肩,膠筒,雙室缸體,卡瓦裝置,坐封坐卡剪釘,定位銷,中央鍥子,中心管,彈性椎體,彈簧銷組合,鎖環(huán),四氟調整片和椎體,所述的上接頭的一側安裝卡瓦裝置;所述的下接頭的一側安裝傘式護肩;所述的傘式護肩具體采用兩個;所述的膠筒安裝在所述的傘式護肩中間;所述的雙室缸體上部設置坐封坐卡剪釘和定位銷;所述的中央鍥子安裝在中心管的外側;所述的中心管包括中心管凸臺;所述的彈性椎體具體采用兩個,所述的彈性椎體分別安裝在中央鍥子的兩側;所述的彈簧銷組合安裝在鎖環(huán)的外側;所述的四氟調整片安裝在中央楔子與彈性椎體之間;所述的椎體安裝在卡瓦裝置的兩側。

所述的傘式護肩包括盤座,滑柱,傘股,傘幅,收攏彈簧和鉸鏈,所述的盤座內安裝滑柱;所述的傘股通過收攏彈簧貼附在膠筒的表面;所述的傘股通過鉸鏈與滑柱相連;所述的傘幅安裝在傘股的上部。

所述的卡瓦裝置包括下卡瓦,上卡瓦,隔板,拉簧和預留溝槽,所述的上卡瓦或者下卡瓦外側安裝拉簧;所述的隔板具體采用兩個,所述的隔板安裝在上卡瓦或者下卡瓦與彈性椎體之間;所述的拉簧安裝在預留溝槽中。

所述的彈性椎體具體采用表面帶有豁口的彈性金屬套,有利于限制上卡瓦和下卡瓦的移動。

所述的隔板具體采用黃銅環(huán)形板,低摩阻性,有利于屏蔽上卡瓦和下卡瓦的徑向力,保持彈性錐體的定位位置。

所述的中心管凸臺具體采用高度為1毫米至5毫米環(huán)形凸臺,所述的中心管凸臺兩側設有斜牙一對,上卡瓦和下卡瓦移動被彈性錐體限制,而彈性錐體又被中心管突臺限制,由此上卡瓦和下卡瓦只能垂直咬合中心管,不會在中心管表面滑動;同時便于彈性椎體定位。

所述的椎體的半錐角小于15度,角度較小,由此上卡瓦和下卡瓦可獲得較大的徑向推力。

所述的上卡瓦或者下卡瓦的具體采用大于60mm的接觸長度,增大咬合面,獲得較大的徑向推力。

所述的卡瓦裝置或者膠筒具體采用三套液壓伺服系統(tǒng),在上卡瓦和下卡瓦動作的同時,啟動中央楔子,每個執(zhí)行機構的受力、位移都可以準確計算和控制,這就保障了每個執(zhí)行機構實現(xiàn)其應該發(fā)揮的功能。

與現(xiàn)有技術相比,本發(fā)明具有如下有益效果:由于本發(fā)明的一種尾管懸掛器廣泛應用于石油開采領域。同時,本發(fā)明的有益效果為:

1. 本發(fā)明傘式護肩的設置,膠筒不再受剪切力的傷害,工作壓差由傘股承擔,可以承受較大的工作壓差。

2. 本發(fā)明的卡瓦裝置的設置,增大咬合面,獲得較大的徑向推力。

3. 本發(fā)明的中央鍥子的設置,保證懸掛器軸向移動時,中央楔子發(fā)生旋轉,增大徑向尺度,給出巨大阻力,從而產生高懸掛力。

4. 本發(fā)明的彈簧銷組合的設置,防止意外解封解卡,增強安全保障,使懸掛器長期有效。

附圖說明

圖1是本發(fā)明的結構示意圖。

圖2是本發(fā)明的卡瓦裝置結構示意圖。

圖3是本發(fā)明的傘式護肩結構示意圖。

圖4是本發(fā)明的中央鍥子結構示意圖。

圖5是本發(fā)明的彈性錐體結構示意圖。

圖中:

1-上接頭,2-下接頭,3-傘式護肩,31-盤座,32-滑柱,33-傘股,34-傘幅,35-收攏彈簧,36-鉸鏈,4-膠筒,5-雙室缸體,6-卡瓦裝置,61-下卡瓦,62-上卡瓦,63-隔板,64-拉簧,65-預留溝槽,7-坐封坐卡剪釘,8-定位銷,9-中央鍥子,10-中心管,11-彈性椎體,12-彈簧銷組合,13-鎖環(huán),14-四氟調整片,15-椎體。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結合附圖對本發(fā)明做進一步描述:

實施例:

如附圖1至附圖5所示

本發(fā)明提供一種尾管懸掛器,包括上接頭1,下接頭2,傘式護肩3,膠筒4,雙室缸體5,卡瓦裝置6,坐封坐卡剪釘7,定位銷8,中央鍥子9,中心管10,彈性椎體11,彈簧銷組合12,鎖環(huán)13,四氟調整片14和椎體15,所述的上接頭1的一側安裝卡瓦裝置6;所述的下接頭2的一側安裝傘式護肩3;所述的傘式護肩3具體采用兩個;所述的膠筒4安裝在傘式護肩3中間;所述的雙室缸體5上部設置坐封坐卡剪釘7和定位銷8;所述的中央鍥子9安裝在中心管10的外側;所述的中心管10包括中心管凸臺101;所述的彈性椎體11具體采用兩個,所述的彈性椎體11分別安裝在中央鍥子9的兩側;所述的彈簧銷組合12安裝在鎖環(huán)13的外側;所述的四氟調整片14安裝在中心管10與彈性椎體11之間;所述的椎體15安裝在卡瓦裝置6的兩側。

所述的傘式護肩3包括盤座31,滑柱32,傘股33,傘幅34,收攏彈簧35和鉸鏈36,所述的盤座31內安裝滑柱32;所述的傘股33通過收攏彈簧35貼附在膠筒4的表面;所述的傘股33通過鉸鏈36與滑柱32相連;所述的傘幅34安裝在傘股33的上部。

所述的卡瓦裝置6包括下卡瓦61,上卡瓦62,隔板63,拉簧64和預留溝槽65,所述的上卡瓦62或者下卡瓦61外側安裝拉簧64;所述的隔板63具體采用兩個,所述的隔板63安裝在上卡瓦62或者下卡瓦61與彈性椎體11之間;所述的拉簧64安裝在預留溝槽65中。

所述的彈性椎體11具體采用表面帶有豁口的彈性金屬套,有利于限制上卡瓦62和下卡瓦61的移動。

所述的隔板63具體采用黃銅環(huán)形板,低摩阻性,有利于屏蔽上卡瓦62和下卡瓦61的徑向力,保持彈性錐體11的定位位置。

所述的中心管凸臺101具體采用高度為1毫米至5毫米環(huán)形凸臺,所述的中心管凸臺101兩側設有斜牙一對,上卡瓦62和下卡瓦61移動被彈性錐體11限制,而彈性錐體11又被中心管突臺101限制,由此上卡瓦62和下卡瓦61只能垂直咬合中心管10,不會在中心管10表面滑動;同時便于彈性椎體11定位。。

所述的椎體16的半錐角小于15度,角度較小,由此上卡瓦62和下卡瓦61可獲得較大的徑向推力。

所述的上卡瓦62或者下卡瓦61的具體采用大于60mm的接觸長度,增大咬合面,獲得較大的徑向推力。

所述的卡瓦裝置6或者膠筒4具體采用三套液壓伺服系統(tǒng),在上卡瓦62和下卡瓦61動作的同時,啟動中央楔子9,每個執(zhí)行機構的受力、位移都可以準確計算和控制,這就保障了每個執(zhí)行機構實現(xiàn)其應該發(fā)揮的功能。

工作原理

本發(fā)明是通過彈性錐體11配合中心管10上的中心管凸臺101使中央楔子9垂直的咬合在中心管上,由于中央楔子9的錐面部墊有四氟調整片14,當懸掛器發(fā)生軸向移動時,中央楔子9會發(fā)生旋轉,增大徑向尺度,懸掛器在軸向移動給出了巨大的阻力,顯然增大了懸掛力;膠筒4兩端的保護裝置采用一種獨創(chuàng)的傘式護肩3,它由盤座31、滑柱32、傘股33和傘幅34組成,滑柱32插在盤座31中,可在盤座31中上下滑動,傘股33用鉸鏈36與滑柱32相連,傘股33中穿入收攏彈簧35,傘幅34用來填補傘股33張開時的空隙,膠筒4不變形時,傘股33在收攏彈簧35的作用下貼附在膠筒4的錐面上,膠筒4變形時,傘股33張開,傘股33提拉滑柱32,傘幅34相應張開,填補傘股33的空隙,在這種傘式護肩3的保護下,膠筒4不再受剪切力的傷害,可以承受較大的壓差。

利用本發(fā)明所述的技術方案,或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本發(fā)明技術方案的啟發(fā)下,設計出類似的技術方案,而達到上述技術效果的,均是落入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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