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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燈具殼體及具有該燈具殼體的照明裝置制造方法

文檔序號:2853102閱讀:175來源:國知局
一種燈具殼體及具有該燈具殼體的照明裝置制造方法
【專利摘要】本發(fā)明公開了一種燈具殼體,包括上蓋和下殼,上蓋和下殼轉動連接,燈具殼體還包括固定在下殼上的開蓋扣,上蓋的邊緣對應開蓋扣處為扣合處;開蓋扣包括底板、按板、銷軸和彈扣,底板固定在下殼的外表面上,底板和按板的上部設置有通孔,銷軸穿過所述通孔將底板和按板轉動連接在一起,按板上還設置有位于按板兩側且在所述通孔下方的裝配孔,彈扣為C型結構,C型結構的彈扣的開口端位于在裝配孔中,彈扣可繞裝配孔轉動,彈扣的封閉端朝向上蓋的邊緣彎折,當壓下按板時,彈扣的封閉端抵住上蓋的扣合處將上蓋和下殼扣緊在一起。采用本發(fā)明所述的技術方案,組裝燈具殼體和維修燈具需要打開上蓋時操作簡單,有利于提高產品的裝配效率和維修效率。
【專利說明】一種燈具殼體及具有該燈具殼體的照明裝置

【技術領域】
[0001]本發(fā)明涉及照明裝置領域,尤其涉及一種燈具殼體及具有該燈具殼體的照明裝置。

【背景技術】
[0002]為了保護燈具,通常會將燈具安裝在燈具殼體內。燈具殼體包括上蓋和下殼。目前燈具殼體的上蓋通常使用螺釘固定在下殼上,這種安裝方法可以牢固地固定上蓋和下殼,但是這種結構進行組裝時,需要將每個螺絲擰緊,裝配工藝復雜,裝配效率低;當需要更換燈具殼體內的燈具對其進行維修時,需要將螺絲擰開取下上蓋,才能對燈具進行維修,操作比較繁瑣。


【發(fā)明內容】

[0003]本發(fā)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在于,提供一種裝配工藝簡單,方便打開上蓋的燈具殼體和燈具。
[0004]為了解決上述技術問題,一方面,本發(fā)明的實施例提供了一種燈具殼體,包括上蓋和下殼,所述上蓋和下殼轉動連接,所述燈具殼體還包括固定在下殼上的開蓋扣,上蓋的邊緣對應所述開蓋扣處為扣合處;所述開蓋扣包括底板、按板、銷軸和彈扣,底板固定在下殼的外表面上,底板和按板的上部設置有通孔,所述銷軸穿過所述通孔將底板和按板轉動連接在一起,按板上還設置有位于按板兩側且在所述通孔下方的裝配孔,所述彈扣為C型結構,C型結構的彈扣的開口端卡在所述裝配孔中,彈扣可繞所述裝配孔轉動,所述彈扣的封閉端朝向上蓋的邊緣彎折,當壓下按板時,彈扣的封閉端抵住上蓋的扣合處上蓋和下殼扣緊在一起。
[0005]其中,所述燈具殼體還包括具有彈性的密封圈,所述上蓋和下殼的配合處分別設置有閉合的凹槽,所述密封圈嵌入上蓋的凹槽內,上蓋和下殼合在一起時,所述密封圈的下底面抵住下殼的凹槽,密封圈的高度比上蓋的凹槽和下殼的凹槽的高度之和高。
[0006]其中,所述上蓋的扣合處上設置用于增加摩擦力的橡膠墊。
[0007]其中,所述開蓋扣的底板貼合于下殼的外表面,所述底板焊接或者鉚接在下殼的外表面。
[0008]其中,所述燈具殼體包括至少兩個所述開蓋扣。
[0009]另一方面,本發(fā)明的實施例還提供了一種照明裝置,該一種照明裝置包括燈具殼體和位于燈具殼體內的燈具,所述燈具殼體包括上蓋和下殼,所述上蓋和下殼轉動連接,所述燈具殼體還包括固定在下殼上的開蓋扣,上蓋的邊緣對應所述開蓋扣處為扣合處;所述開蓋扣包括底板、按板、銷軸和彈扣,底板固定在下殼的外表面上,底板和按板的上部設置有通孔,所述銷軸穿過所述通孔將底板和按板轉動連接在一起,按板上還設置有位于按板兩側且在所述通孔下方的裝配孔,所述彈扣為C型結構,C型結構的彈扣的開口端卡在所述裝配孔中,彈扣可繞所述裝配孔轉動,所述彈扣的封閉端朝向上蓋的邊緣彎折,當壓下按板時,彈扣的封閉端抵住上蓋的扣合處將上蓋和下殼扣緊在一起。
[0010]其中,所述燈具殼體還包括具有彈性的密封圈,所述上蓋和下殼的配合處分別設置有閉合的凹槽,所述密封圈嵌入上蓋的凹槽內,上蓋和下殼合在一起時,所述密封圈的下底面抵住下殼的凹槽,密封圈的高度比上蓋的凹槽和下殼的凹槽的高度之和高。
[0011]其中,所述上蓋的扣合處上設置用于增加摩擦力的橡膠墊。
[0012]其中,所述開蓋扣的底板貼合于下殼的外表面,所述底板焊接或者鉚接在下殼的外表面。
[0013]其中,所述燈具殼體包括至少兩個所述開蓋扣。
[0014]本發(fā)明實施例通過開蓋扣可以將轉動連接的上蓋和下殼扣緊在一起,使得安裝上蓋和下殼不需要擰螺絲,當需要打開上蓋時只需要打開開蓋扣即可,操作方便。另外,本發(fā)明還提供了一種照明裝置,包括燈具和燈具殼體,燈具安裝在燈具殼體內,當安裝燈具或者對燈具進行維修需要打開上蓋時,只需打開開蓋扣既可,操作方便,可以提高裝配和維修的效率。

【專利附圖】

【附圖說明】
[0015]為了更清楚地說明本發(fā)明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下面將對實施例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圖作簡單地介紹,顯而易見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圖僅僅是本發(fā)明的一些實施例,對于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來講,在不付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性的前提下,還可以根據這些附圖獲得其他的附圖。
[0016]圖1是本發(fā)明是一種燈具殼體的結構示意圖;
[0017]圖2是開蓋扣的結構示意圖;
[0018]圖3是具有燈具殼體的照明裝置的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0019]下面將結合本發(fā)明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發(fā)明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發(fā)明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诒景l(fā)明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作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發(fā)明保護的范圍。
[0020]下面參考附圖對本發(fā)明的實施例進行描述。
[0021]請參見圖1,為本發(fā)明實施例一提供的一種燈具殼體的結構示意圖。
[0022]該燈具殼體包括上蓋I和下殼2,上蓋I的一側和下殼2的一側通過銷軸3轉動連接,燈具殼體還包括固定在下殼2上的開蓋扣4。開蓋扣4的一端扣在上蓋I的邊緣,將上蓋I和下殼2扣緊在一起,上蓋I的邊緣與開蓋扣4扣合的位置定義為扣合處。
[0023]請參見圖2,開蓋扣4包括底板5、按板6、銷軸7和彈扣8。底板5固定在下殼2的外表面,底板5可以通過焊接的方式固定在下殼的外表面,當然也可以采用鉚接、螺絲等其他方式固定。底板5和按板6的上部分別設置有通孔16和通孔15,銷軸7穿過通孔15和通孔16將按板6和底板5轉動連接在一起,按板6上還設置有位于按板兩側且在通孔15下方的裝配孔17,所述彈扣8為C型結構,C形結構的兩個開口端81分別卡在裝配孔17中,彈扣8可以繞裝配孔17轉動,彈扣8的封閉端82朝向上蓋I的邊緣彎折,上蓋I的邊緣與封閉端82對應的地方為扣合處,抬起按板6,將彈扣8的封閉端82放置在上蓋I的扣合處上,然后按下按板6,彈扣8的封閉端82緊緊地抵住扣合處將上蓋I和下殼2扣緊。為了使封閉端82扣的更加牢固,在上蓋的扣合處上可以設置用于增加摩擦力的橡膠墊。為了使上蓋I和下殼2之間密封的更加嚴密,燈具殼體還可以包括密封圈9,在上蓋I和下殼2接觸的地方設置凹槽。密封圈9嵌入在上蓋I的凹槽內,放下上蓋I使上蓋I和下殼2合在一起的時候,密封圈9的下底面抵住下殼2的凹槽10,密封圈的高度比上蓋和下殼的凹槽的高度之和稍微高一點。這樣當上蓋I和下殼2通過開蓋扣4合起來的時候密封性更好。而且當需要打開上蓋I時,只需要往上掀起按板6,彈扣的封閉端82與上蓋I的扣合處脫離,由于密封圈9的高度比上蓋I和下殼2的凹槽的高度和高,所以當彈扣的封閉端82與上蓋I的扣合處脫離時,密封圈9會給上蓋一個向上頂的力,可以將上蓋I彈起來。采用該實施例中的結構,當需要維修燈具殼體內的燈具時上蓋I很容易打開。
[0024]請參見圖3,為包括燈具11和圖1所述燈具殼體的照明裝置。燈具11安裝在燈具支架12上,燈具支架12通過焊接或者螺絲的方式固定在下殼上,還包括透明件13,透明件13卡在上蓋上,燈具11發(fā)出的燈光通過透明件13照射出來;在燈具11和燈具殼體之間還設置有具有反光作用的反射鏡14,通過設置反光鏡14,可以提高照明效果。
[0025]當需要維修該照明裝置中的燈具11時上蓋很容易打開,相對于現有技術上蓋和下殼通過螺絲固定的方式,該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提高了裝配和維修的效率。
[0026]以上所描述的裝置實施例僅僅是示意性的,并不構成對該技術方案保護范圍的限定。任何在上述實施方式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作的修改、等同替換和改進等,均應包含在該技術方案的保護范圍之內。
【權利要求】
1.一種燈具殼體,包括上蓋和下殼,所述上蓋和下殼轉動連接,其特征在于,所述燈具殼體還包括固定在下殼上的開蓋扣,上蓋的邊緣對應所述開蓋扣處為扣合處,所述開蓋扣包括底板、按板、銷軸和彈扣,底板固定在下殼的外表面上,底板和按板的上部設置有通孔,所述銷軸穿過所述通孔將底板和按板轉動連接在一起,按板上還設置有位于按板兩側且在所述通孔下方的裝配孔,所述彈扣為C型結構,C型結構的彈扣的開口端卡在在所述裝配孔中,彈扣可繞所述裝配孔轉動,所述彈扣的封閉端朝向上蓋的邊緣彎折,當壓下按板時,彈扣的封閉端抵住上蓋的扣合處將上蓋和下殼扣緊在一起。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燈具殼體,其特征在于,所述燈具殼體還包括具有彈性的密封圈,所述上蓋和下殼的配合處分別設置有閉合的凹槽,所述密封圈嵌入上蓋的凹槽內,上蓋和下殼合在一起時,所述密封圈的下底面抵住下殼的凹槽,密封圈的高度比上蓋的凹槽和下殼的凹槽的高度之和高。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燈具殼體,其特征在于,所述上蓋的扣合處設置用于增加摩擦力的橡膠墊。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燈具殼體,其特征在于,所述開蓋扣的底板貼合于下殼的外表面,所述底板焊接或者鉚接在下殼的外表面。
5.根據權利要求1至4任意一項所述的燈具殼體,其特征在于,所述燈具殼體包括至少兩個所述開蓋扣。
6.一種照明裝置,包括燈具殼體和位于燈具殼體內的燈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燈具殼體包括上蓋和下殼,所述上蓋和下殼轉動連接,所述燈具殼體還包括固定在下殼上的開蓋扣,上蓋的邊緣對應所述開蓋扣處為扣合處所述開蓋扣包括底板、按板、銷軸和彈扣,底板固定在下殼的外表面上,底板和按板的上部設置有通孔,所述銷軸穿過所述通孔將底板和按板轉動連接在一起,按板上還設置有位于按板兩側且在所述通孔下方的裝配孔,所述彈扣為C型結構,C型結構的彈扣的開口端卡在所述裝配孔中,彈扣可繞所述裝配孔轉動,所述彈扣的封閉端朝向上蓋的邊緣彎折,當壓下按板時,彈扣的封閉端抵住上蓋的扣合處將上蓋和下殼扣緊在一起。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燈具殼體還包括具有彈性的密封圈,所述上蓋和下殼的配合處分別設置有閉合的凹槽,所述密封圈嵌入上蓋的凹槽內,上蓋和下殼合在一起時,所述密封圈的下底面抵住下殼的凹槽,密封圈的高度比上蓋的凹槽和下殼的凹槽的高度之和高。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上蓋的扣合處上設置用于增加摩擦力的橡膠墊。
9.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開蓋扣的底板貼合于下殼的外表面,所述底板焊接或者鉚接在下殼的外表面。
10.根據權利要求6至9任意一項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燈具殼體包括至少兩個所述開蓋扣。
【文檔編號】F21V17/10GK104075259SQ201310106884
【公開日】2014年10月1日 申請日期:2013年3月29日 優(yōu)先權日:2013年3月29日
【發(fā)明者】周明杰, 王月亮 申請人:深圳市海洋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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