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屬于混凝土技術領域,尤其是涉及一種地下工程預留變形縫連接接口結構及其制作方法。
背景技術:
隨著地下工程建設越來越多及城市規(guī)劃的發(fā)展,鄰近地下工程往往需要有連接通道相連,后期工程建設時間不確定,先期建設的地下工程通常需預留連通接口,與后期地下工程相連。
常用的預留接口形式有:1預留變形縫止水帶+砌體或混凝土外圍保護,這種形式后期開挖及拆除外圍保護時容易使止水帶破損;2預留變形縫止水帶+連接體部分防水混凝土,這種形式在土壓力作用下止水帶會產生變形,且開挖鑿除連接體部分防水混凝土時極易使止水帶破損;3預留連接通道接口,后期鑿除部分混凝土,在新老混凝土交界面施工縫處設置遇水膨脹止水條,再施工變形縫,這種形式后期鑿除混凝土較為麻煩,施工縫處僅設置遇水膨脹止水條容易滲漏。
目前,還沒有一種既能前期有很好的保護功能,后期方便施工確保施工質量,又能有很好防水性能的預留變形縫接口結構。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本發(fā)明目的是:提供一種解決常用預留接口形式的不利問題,既能前期有很好的保護功能,后期方便施工確保施工質量,又能有很好防水性能的地下工程預留變形縫連接接口結構及其制作方法。
本發(fā)明的技術方案是:一種地下工程預留變形縫連接接口結構,在新/舊混凝土的交界面形成企口,并在舊混凝土內、位于所述企口處預留左側鋼板止水帶,在左側鋼板止水帶焊接右側鋼板止水帶,所述右側鋼板止水帶位于所述新混凝土內,并在所述新混凝土橫截面上設有變形縫,在所述變形縫內設有與所述變形縫垂直設置的可拆卸止水帶,同時所述可拆卸止水帶兩端埋入兩側新混凝土內。
作為優(yōu)選的技術方案,在所述舊混凝土內設有舊內配筋,在所述新混凝土內設有新內配筋,且位于舊混凝土內的舊內配筋延伸進入新混凝土內并與新內配筋焊接固定。
作為優(yōu)選的技術方案,在所述變形縫外側設有倒U型罩,所述倒U型罩兩端通過埋于兩側新混凝土內的倒鉤和螺帽配合固定。
一種地下工程預留變形縫連接接口制作方法,包括以下步驟:
步驟1)在舊混凝土內、位于新/舊混凝土的交界處預留左側鋼板止水帶,并在新/舊混凝土的交界處埋入梯形木塊;
步驟2)鑿除梯形木塊以外的舊混凝土及梯形木塊并在新/舊混凝土的交界處形成企口;
步驟3)在左側鋼板止水帶上焊接右側鋼板止水帶,然后澆筑新混凝土,并在新混凝土橫截面上留出變形縫,在變形縫的兩側新混凝土內埋入可拆卸止水帶。
作為優(yōu)選的技術方案,在所述新/舊混凝土內分別預埋有新/舊內配筋,且新/舊內配筋焊接。
本發(fā)明的優(yōu)點是:
1.本發(fā)明在舊混凝土內、位于所述企口處預留左側鋼板止水帶,避免后期鑿除對止水帶的損傷,企口交界面用以增強新/舊混凝土的抗剪力,解決常用預留接口形式的不利問題,既能前期有很好的保護功能,后期方便施工確保施工質量,又能有很好防水性能;
2.本發(fā)明前期預留梯形木塊,以便后期方便鑿除混凝土。
附圖說明
下面結合附圖及實施例對本發(fā)明作進一步描述:
圖1為本發(fā)明的前期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發(fā)明的后期結構示意圖;
圖3為本發(fā)明的前期內配筋示意圖;
圖4為本發(fā)明的后期內配筋示意圖;
其中:1新混凝土,2舊混凝土,3企口,4左側鋼板止水帶,5右側鋼板止水帶,6變形縫,7可拆卸止水帶,8舊內配筋,9新內配筋,10倒U型罩,11倒鉤,12螺帽,13梯形木塊。
具體實施方式
實施例:參照圖1-4所示,一種地下工程預留變形縫連接接口結構,在新/舊混凝土1、2的交界面形成企口3,并在舊混凝土2內、位于企口3處預留左側鋼板止水帶4,在左側鋼板止水帶4焊接右側鋼板止水帶5,右側鋼板止水帶5位于新混凝土1內,并在新混凝土1橫截面上設有變形縫6,在變形縫6內設有與變形縫6垂直設置的可拆卸止水帶7,同時可拆卸止水帶7兩端埋入兩側新混凝土1內。
作為優(yōu)選的技術方案,在舊混凝土2內設有舊內配筋8,在新混凝土1內設有新內配筋9,且位于舊混凝土2內的舊內配筋8延伸進入新混凝土1內并與新內配筋9焊接固定。
作為優(yōu)選的技術方案,在變形縫6外側設有倒U型罩10,倒U型罩10兩端通過埋于兩側新混凝土1內的倒鉤11和螺帽12配合固定。
一種地下工程預留變形縫連接接口制作方法,包括以下步驟:
步驟1)在舊混凝土2內、位于新/舊混凝土1、2的交界處預留左側鋼板止水帶4,并在新/舊混凝土1、2的交界處埋入梯形木塊13;
步驟2)鑿除梯形木塊13以外的舊混凝土2及梯形木塊13并在新/舊混凝土1、2的交界處形成企口3;
步驟3)在左側鋼板止水帶4上焊接右側鋼板止水帶5,然后澆筑新混凝土1,并在新混凝土1橫截面上留出變形縫6,在變形縫6的兩側新混凝土1內埋入可拆卸止水帶7。
同時在所述新/舊混凝土1、2內分別預埋有新/舊內配筋9、8,且新/舊內配筋9、8焊接。
上述實施例僅例示性說明本發(fā)明的原理及其功效,而非用于限制本發(fā)明。任何熟悉此技術的人士皆可在不違背本發(fā)明的精神及范疇下,對上述實施例進行修飾或改變。因此,舉凡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未脫離本發(fā)明所揭示的精神與技術思想下所完成的一切等效修飾或改變,仍應由本發(fā)明的權利要求所涵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