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名稱:一種建筑物水平位移的頂推裝置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涉及建筑施工領域,具體地說,是一種建筑物水平位移的頂推裝置。
背景技術:
隨著我國經濟持續(xù)快速發(fā)展,城市建設改造項目不斷擴大增多,出現了越來越多需要搬遷或者整修的歷史建筑,如古民居、廟宇、亭榭等,也有些長久以后基礎設施下沉造成的危房也需要作矯正。通常做法是首先這些建筑物移開原地基表面,這時就需要將建筑物的上部結構與基礎之間切斷,加入一種托換結構,然后水平施加推(拉)力將建筑物進行位移,推(拉)力一般由千斤頂實現,但由于千斤頂的行程有限,因此單純的千斤頂不適于用作稍長距離上的頂推施力。
發(fā)明內容本實用新型的目的是為了克服現有技術中的不足,提供一種建筑物水平位移的頂
推裝置。為了實現本實用新型的目的,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是:一種建筑物水平位移的頂推裝置,包括千斤頂,所述千斤頂頂在定位樁和推桿之間,推桿上穿過有鋼索,鋼索牽連著后面待水平位移的建筑物,所述定位樁與所述千斤頂之間還設有定位桿;所述定位桿上設有貫穿鋼索的活動鋼錨I,鋼錨I可松開或鎖緊鋼索。作為本實用新型的進一步改進,所述定位桿與千斤頂之間還設有墊板,所述墊板
可調節(jié)厚度。作為本實用新型的進一步改進,所述推桿上也設有活動的鋼錨II,可松開或鎖緊所述鋼索7。作為本實用新型的進一步改進,所述推桿和定位桿均為工字鋼梁構成。本實用新型的建筑物水平位移的頂推裝置是在千斤頂的底部增設一定位桿,推桿上牽拉的鋼索穿過定位桿,定位桿的鋼索處設置有可鎖緊鋼索的鐵錨,這樣當千斤頂頂到行程盡頭時,可將定位桿處的鐵錨鎖止將鋼索固定,這樣就能松開推桿和千斤頂,而不使建筑物重新回彈退后,接著在定位桿處增加墊板,使千斤頂的起點位置前移,重新安裝千斤頂和推桿后又可繼續(xù)下一次的頂推前移。本實用新型利用定位桿裝置解決了以往運用千斤頂只能一次行程到位的弊端,可運用到更長距離的建筑物位移領域中。
圖1為本實用新型的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通過具體實施方式
來進一步說明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如圖1所示,本實用新型的建筑物水平位移的頂推裝置包括千斤頂5,待水平位移的建筑物I被推桿8上的鋼索7牽連著,并由鋼錨II 9所固定,推桿8被千斤頂5起頂后拉動鋼索7帶動建筑物I前移。在地面上,預先在起頂位置處埋設好定位樁2,一般為水泥墩樁,在定位樁2處設置由工字鋼梁構成的長形定位桿3,從推桿8處下來的鋼索7同樣地穿過定位桿3,并由定位桿3上的鋼錨16進行鎖緊或松開。在工作時,先將推桿8處的鋼錨II 9鎖止,然后起頂千斤頂5,達到最大行程時,再將定位桿3上的鋼錨16鎖止,將鋼錨II 9松開,這樣就可松開千斤頂5和推桿8 了 ;在定位桿3處的厚度方向墊上墊板4,使得千斤頂5能進一步前移,然后再鎖止鋼錨II 9后起頂千斤頂5,將建筑物I第二次位移。通過不斷地增加墊板4的厚度,可一次次地前移千斤頂的起點位置,從而一次次地前移千斤頂的行程距離而不松開建筑物的固定狀態(tài)。最后,還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列舉的僅是本實用新型的具體實施例子。顯然,本實用新型不限于以上實施例子,還可以有許多變形。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能從本實用新型公開的內容直接導出或聯(lián)想到的所有變形,均應認為是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
權利要求1.一種建筑物水平位移的頂推裝置,包括千斤頂(5),所述千斤頂(5)頂在定位樁(2)和推桿(8)之間,推桿(8)上穿過有鋼索(7),鋼索(7)牽連著后面待水平位移的建筑物(I),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樁(2)與所述千斤頂(5)之間還設有定位桿(3);所述定位桿(3)上設有貫穿鋼索(7)的活動鋼錨I (6),鋼錨(6)可松開或鎖緊鋼索(7)。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建筑物水平位移的頂推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桿(3)與千斤頂(5)之間還設有墊板(4),所述墊板(4)可調節(jié)厚度。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建筑物水平位移的頂推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推桿(8)上也設有活動的鋼錨II (9),可松開或鎖緊所述鋼索(7)。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建筑物水平位移的頂推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推桿(8)和定位桿(3)均為工字鋼梁構成。
專利摘要本實用新型涉及建筑施工領域,旨在提供一種建筑物水平位移的頂推裝置,包括千斤頂,千斤頂頂在定位樁和推桿之間,推桿上穿過有鋼索,鋼索牽連著后面待水平位移的建筑物,定位樁與千斤頂之間還設有定位桿;定位桿上設有貫穿鋼索的活動鋼錨I,鋼錨I可松開或鎖緊鋼索;在定位桿與千斤頂之間還可設有可調節(jié)厚度的墊板,在推桿上也可設有活動的鋼錨II,松開或鎖緊鋼索7。本實用新型利用定位桿裝置解決了以往運用千斤頂只能一次行程到位的弊端,可運用到更長距離的建筑物位移領域中。
文檔編號E04G23/06GK202925929SQ20122065130
公開日2013年5月8日 申請日期2012年11月29日 優(yōu)先權日2012年11月29日
發(fā)明者陳軍, 陳陽, 張林波, 王健偉 申請人: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團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