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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充當安全通道的曬衣架的制作方法

文檔序號:1700677閱讀:657來源:國知局
專利名稱:一種充當安全通道的曬衣架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本發(fā)明涉及一種曬衣架,特別是涉及一種充當安全通道的曬衣架。
背景技術
目前,高層建筑住宅大多只有一個或兩個樓梯通道,而且較窄小,加上堆放雜物則更顯狹窄,這樣一旦發(fā)生緊急情況時,樓內(nèi)住戶來不及疏散,更為嚴重的是起火時樓道實際上是垂直的煙道,往往有不少人在樓道內(nèi)被煙嗆昏后致死。在現(xiàn)有生活中,曬衣架一般都只有單一曬衣服功能。 在日常生活,我們常碰到某些現(xiàn)象,如需要急速離開高層建筑或者需上某一樓層而又不能從樓梯通過,像發(fā)生火災須離開或救人等情況,需從高層樓的陽臺、窗戶離開時,若不直接往樓下跳,不得不借助攀沿工具,危險又麻煩,而起重機既重又不能及時到位,且不利于在交通不便的地方使用。

發(fā)明內(nèi)容
本發(fā)明的所要解決的問題是提供了一種既有曬衣功能,又能在緊急時候作逃生用的充當安全通道的曬衣架。 為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發(fā)明的技術解決方案是一種充當安全通道的曬衣架,包括曬衣架本體l,所述曬衣架本體1上間隔設置曬衣桿2,其特征在于所述曬衣架本體1上設有一轉動支撐軸6,所述曬衣架本體1通過轉動支撐軸6固定在陽臺上,轉動支撐軸6相對一端與陽臺活動連接,轉動支撐軸6相對一端的曬衣架本體1上設有一滑輪4,在設有轉動支撐軸6的衣架本體的一端還設有穿過滑輪4的拉力繩5。 所述轉動支撐軸6相對一端設有與陽臺連接的插銷;所述曬衣架本體1上還設置有踏板3 ;所述踏板3與曬衣桿2交錯設置。 與現(xiàn)有技術相比,本發(fā)明的積極效果是不僅可以作為晾衣使用,而且在發(fā)生緊急狀態(tài)的時候可以作為逃生用的梯子,由于設置有滑輪和拉力繩,在下滑時可以用拉力繩控制下滑速度使逃生架下滑緩慢,從而防止下降過快而發(fā)生意外。


下面結合附圖對本發(fā)明的作進一步詳細說明 圖1為本發(fā)明充當安全通道的曬衣架第一種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發(fā)明充當安全通道的曬衣架第二種結構示意圖。 圖3為本發(fā)明充當安全通道的曬衣架作為逃生使用時的示意圖。
圖中1、曬衣架本體;2、曬衣桿;3、踏板;4、滑輪;5、拉力繩;6、轉動支撐軸。
具體實施例方式圖1為本發(fā)明第一種結構示意圖。從圖中可知該曬衣架包括曬衣架本體l,曬衣架
3本體1上間隔設置曬衣桿2,曬衣架本體1上一端安裝有一轉動支撐軸6,曬衣架本體1通過轉動支撐軸6固定在陽臺上,與轉動支撐軸6相對的一端設有一個滑輪4,拉力繩5穿過滑輪4拉緊固定在一端設有轉動支撐軸6的衣架本體上。在平常使用時,當成曬衣架,一但遇到緊急狀態(tài),解開拉力繩,通過拉住穿過滑輪的拉力繩,緩慢放下曬衣架,直到下一層陽臺上的平臺,如圖3,在逃生時,人們可以通過該樓梯下到安全地方。 圖2作為該發(fā)明的進一步改進,在曬衣架本體1上間隔設置踏板3,踏板3與曬衣桿2交錯設置。采用這種結構,在作為逃生使用時,人們可以踩在踏板上順著樓梯而下,更穩(wěn)固,更安全。
權利要求
一種充當安全通道的曬衣架,包括曬衣架本體(1),所述曬衣架本體(1)上間隔設置曬衣桿(2),其特征在于所述曬衣架本體(1)上設有一轉動支撐軸(6),所述曬衣架本體(1)通過轉動支撐軸(6)固定在陽臺上,轉動支撐軸(6)相對一端與陽臺活動連接,轉動支撐軸(6)相對一端的曬衣架本體(1)上設有一滑輪(4),在設有轉動支撐軸(6)的衣架本體的一端還設有穿過滑輪(4)的拉力繩(5)。
2. 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充當安全通道的曬衣架,其特征在于所述轉動支撐軸(6)相對一端設有與陽臺連接的插銷。
3. 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充當安全通道的曬衣架,其特征在于所述曬衣架本體(1)上還設置有踏板(3)。
4. 根據(jù)權利要求3所述的一種充當安全通道的曬衣架,其特征在于所述踏板(3)與曬衣桿(2)交錯設置。
全文摘要
本發(fā)明涉及一種充當安全通道的曬衣架,包括曬衣架本體,所述曬衣架本體上間隔設置曬衣桿,所述曬衣架本體上設有一轉動支撐軸,所述曬衣架本體通過轉動支撐軸固定在陽臺上,轉動支撐軸相對一端與陽臺活動連接,轉動支撐軸相對一端的曬衣架本體上設有一滑輪,在設有轉動支撐軸的衣架本體的一端還設有穿過滑輪的拉力繩。采用該技術方案不僅可以作為晾衣使用,而且在發(fā)生緊急狀態(tài)的時候可以作為逃生用的梯子,而且由于設置有滑輪和拉力繩,在下滑時可以用拉力繩控制下滑速度使逃生架下滑緩慢,從而防止下降過快而發(fā)生意外。
文檔編號D06F57/00GK101760940SQ20081020789
公開日2010年6月30日 申請日期2008年12月26日 優(yōu)先權日2008年12月26日
發(fā)明者李素云, 鄭傳財 申請人:上海市奉賢區(qū)青少年活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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