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體育教學輔助用具技術領域,具體涉及一種組合式體育教學器材收納器。
背景技術:
目前,在學校的體育教學中,籃球、足球和羽毛球是學生最喜愛的運動,在搬運這些器材的過程中不可避免的需要用到體育器材收放車,現(xiàn)在學校里使用的體育器材收放車大多還是鋼絲網圍成的收放車,各種體育器材都放進里面,擺放凌亂,沒有專門的球類放置空間和其他器材放置空間,這樣就給尋找和檢查造成了不便,并且,現(xiàn)有體育器材收放車的功能也比較單一,通常只有運輸器材的功能。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本發(fā)明的目的是為解決現(xiàn)有技術中存在的缺點,提供一種組合式體育教學器材收納器,不但能夠實現(xiàn)目前體育教學常用的球類用品的有序收納,并且還能夠收納羽毛球網、羽毛球以及變形成為羽毛球網的支架,用途多樣化,便于推廣利用。
本發(fā)明為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所提供的技術方案是:一種組合式體育教學器材收納器,包括相互配合使用的收納筒Ⅰ和收納筒Ⅱ;收納筒Ⅰ和收納筒Ⅱ均包括一個上端敞口設置的筒體,筒體的底部設置有萬向行走輪,筒體內部中心位置具有沿其軸向設置的內筒,筒體與內筒之間形成的環(huán)形空腔由三個沿軸向設置的隔板分隔為三個用于放置不同球類用品的腔室,筒體的上端設置有筒蓋,筒蓋可旋轉卡設在筒體的上端,筒蓋可自由旋轉且不會從筒體上脫出,筒蓋的中心設置有用以避讓內筒的通孔,且筒蓋上圍繞該通孔均勻分布有三個入球孔,筒體的上端側壁設置有外鎖柄,外鎖柄的下端固定在筒體上,外鎖柄的上端伸出筒體設置,所述筒蓋上靠近邊緣的位置設置有內鎖柄,內鎖柄以及外鎖柄上均設置有供鎖具穿過的通孔,且當筒蓋旋轉至內鎖柄與外鎖柄相對應時,筒體內部的三個隔板分別位于筒蓋上三個入球孔的正下方;
所述收納筒Ⅰ的內筒中設置有用于放置羽毛球網的卷軸組件,卷軸組件由中心軸以及分別固定在中心軸上下兩端的頂盤和底盤組成,頂盤上設置有便于提拉的提手,羽毛球網繞設在卷軸組件的中心軸上;所述收納筒Ⅰ的內筒內壁靠近上端開口處設置有多個沿圓周方向均勻分布的盲孔,盲孔內安裝有彈性限位組件,彈性限位組件由圓管、彈簧和限位鋼球組成,圓管的一端封閉,其另一端設置有擋板,擋板上開設有通孔,該通孔的直徑小于限位鋼球的直徑,限位鋼球設置在圓管內,彈簧設置在限位鋼球與圓管的封閉端之間,彈性限位組件的限位鋼球朝外安裝在盲孔內。
所述收納筒Ⅱ的內筒中設置有用于放置羽毛球的套筒,套筒為上端敞口、下端封閉的筒體,套筒的上端開口處旋設有上蓋,上蓋上設置有便于提拉的提手,所述套筒的外壁對稱設置有兩個沿其軸向設置的翼桿,翼桿上設置有羽毛球網固定孔,內筒的內壁設置有與翼桿相互配合的滑槽,內筒的內壁還對稱設置有兩個沿其軸向的限位槽,且兩個限位槽所在平面與兩個滑槽所在平行相互垂直,限位槽的長度為套筒高度的1/8-1/10。
作為本發(fā)明一種組合式體育教學器材收納器的進一步優(yōu)化:所述筒體的側壁對應不同腔室分別設置有沿其軸向設置的長條形觀察孔。
作為本發(fā)明一種組合式體育教學器材收納器的進一步優(yōu)化:所述筒體的上端內壁設置有環(huán)形槽,筒蓋的圓周設置有可卡入環(huán)形槽的環(huán)形卡條,筒蓋裝配在筒體上,筒蓋可自由旋轉且不會從筒體上脫出。
有益效果
1、本發(fā)明的體育教學器材收納器能夠實現(xiàn)目前體育教學常用的球類用品的有序收納,收納筒包括兩個相互配合使用的收納筒,兩個收納筒均可以容納體育教學常用的球類用品,當需要收納教學用品時,將筒蓋旋轉至入球孔與筒體的三個腔室相對應,即可將球類用品分別置于對應的腔室內,收納完畢后,將筒蓋旋轉至內鎖柄和外鎖柄對齊,然后將兩個收納筒的鎖柄并在一起,通過一把鎖具就可以實現(xiàn)兩個收納筒的鎖閉;
2、本發(fā)明的體育教學器材收納器還能夠收納羽毛球網和羽毛球,收納筒Ⅰ的內筒中設置有卷軸組件,羽毛球網可卷設在卷軸組件的中心軸上,需要收納時,將卷軸組件隱藏在內筒之中即可,需要使用時,將卷軸組件從內筒中拉出,收納筒Ⅱ的內筒中設置有套筒,套筒的上蓋打開以后就可以收納羽毛球,需要使用時,將套筒從內筒中拉出即可放入或取出羽毛球;
3、本發(fā)明的體育教學器材收納器還能夠作為羽毛球網的支架使用,將兩個收納筒分開,并將兩個收納筒的卷軸組件和套筒從內筒中拉出,將羽毛球網從卷軸組件展開,然后將羽毛球網的自由端固定在套筒的翼桿上即可。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fā)明體育教學器材收納器第一收納筒和第二收納筒合并狀態(tài)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發(fā)明體育教學器材收納器第一收納筒和第二收納筒分離狀態(tài)的結構示意圖;
圖3為本發(fā)明體育教學器材收納器的筒體內部結構示意圖;
圖4為本發(fā)明體育教學器材收納器的筒蓋結構示意圖;
圖5為本發(fā)明體育教學器材收納器的筒體與筒蓋連接關系示意圖;
圖6為本發(fā)明體育教學器材收納器的內筒與卷軸組件連接關系示意圖;
圖7為本發(fā)明體育教學器材收納器的套筒的結構示意圖;
圖8為本發(fā)明體育教學器材收納器的收納筒Ⅱ的內筒結構示意圖;
圖9為本發(fā)明體育教學器材收納器的彈性限位組件的結構示意圖;
圖中標記:1、筒體,2、萬向行走輪,3、內筒,4、隔板,5、筒蓋,6、外鎖柄,7、內鎖柄,8、入球孔,9、中心軸,10、頂盤,11、底盤,12、套筒,13、上蓋,14、圓管,15、彈簧,16、限位鋼球,17、提手,18、鎖具,19、翼桿,20、滑槽,21、限位槽,22、觀察孔。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及較佳實施例詳細說明本發(fā)明的具體實施方式。
如圖1和2所示:一種組合式體育教學器材收納器,包括相互配合使用的收納筒Ⅰ和收納筒Ⅱ,收納筒Ⅰ和收納筒Ⅱ均可以容納體育教學常用的球類用品,在體育用品存放時,兩個收納筒通過一個鎖具即可鎖定在一起,兩個收納筒還可以分開,并作為羽毛球網的支架使用。
如圖3-5所示:收納筒Ⅰ和收納筒Ⅱ均包括一個上端敞口設置的筒體1,筒體1的底部設置有萬向行走輪2,筒體1內部中心位置具有沿其軸向設置的內筒3,筒體1與內筒3之間形成的環(huán)形空腔由三個沿軸向設置的隔板4分隔為三個用于放置不同球類用品的腔室,筒體1的側壁對應不同腔室分別設置有沿其軸向設置的長條形觀察孔22,筒體1的上端設置有筒蓋5,所述筒體1的上端內壁設置有環(huán)形槽,筒蓋5的圓周設置有可卡入環(huán)形槽的環(huán)形卡條,筒蓋5裝配在筒體1上,筒蓋5可自由旋轉且不會從筒體1上脫出。筒蓋5的中心設置有用以避讓內筒3的通孔,且筒蓋5上圍繞該通孔均勻分布有三個入球孔8,筒體1的上端側壁設置有外鎖柄6,外鎖柄6的下端固定在筒體1上,外鎖柄6的上端伸出筒體1設置,所述筒蓋5上靠近邊緣的位置設置有內鎖柄7,內鎖柄7以及外鎖柄6上均設置有供鎖具18穿過的通孔,且當筒蓋5旋轉至內鎖柄7與外鎖柄6相對應時,筒體1內部的三個隔板4分別位于筒蓋5上三個入球孔8的正下方;
如圖6-9所示:所述收納筒Ⅰ的內筒3中設置有用于放置羽毛球網的卷軸組件,卷軸組件由中心軸9以及分別固定在中心軸9上下兩端的頂盤10和底盤11組成,頂盤10上設置有便于提拉的提手17,羽毛球網繞設在卷軸組件的中心軸9上;所述收納筒Ⅰ的內筒3內壁靠近上端開口處設置有多個沿圓周方向均勻分布的盲孔,盲孔內安裝有彈性限位組件,彈性限位組件由圓管14、彈簧15和限位鋼球16組成,圓管14的一端封閉,其另一端設置有擋板,擋板上開設有通孔,該通孔的直徑小于限位鋼球16的直徑,限位鋼球設置在圓管14內,彈簧15設置在限位鋼球16與圓管14的封閉端之間,彈性限位組件的限位鋼球16朝外安裝在盲孔內。所述收納筒Ⅱ的內筒3中設置有用于放置羽毛球的套筒12,套筒12為上端敞口、下端封閉的筒體,套筒12的上端開口處旋設有上蓋13,上蓋13上設置有便于提拉的提手17,所述套筒12的外壁對稱設置有兩個沿其軸向設置的翼桿19,翼桿19上設置有羽毛球網固定孔,內筒3的內壁設置有與翼桿19相互配合的滑槽20,內筒3的內壁還對稱設置有兩個沿其軸向的限位槽21,且兩個限位槽21所在平面與兩個滑槽20所在平行相互垂直,限位槽21的長度為套筒12高度的1/8-1/10。
本發(fā)明體育教學器材收納器的結構原理為:
1、本發(fā)明的體育教學器材收納器能夠實現(xiàn)目前體育教學常用的球類用品的有序收納,收納筒包括兩個相互配合使用的收納筒,兩個收納筒均可以容納體育教學常用的球類用品,當需要收納教學用品時,將筒蓋旋轉至入球孔與筒體的三個腔室相對應,即可將球類用品分別置于對應的腔室內,收納完畢后,將筒蓋旋轉至內鎖柄和外鎖柄對齊,然后將兩個收納筒的鎖柄并在一起,通過一把鎖具就可以實現(xiàn)兩個收納筒的鎖閉;
2、本發(fā)明的體育教學器材收納器還能夠收納羽毛球網和羽毛球,收納筒Ⅰ的內筒中設置有卷軸組件,羽毛球網可卷設在卷軸組件的中心軸上,需要收納時,將卷軸組件隱藏在內筒之中即可,需要使用時,將卷軸組件從內筒中拉出,收納筒Ⅱ的內筒中設置有套筒,套筒的上蓋打開以后就可以收納羽毛球,需要使用時,將套筒從內筒中拉出即可放入或取出羽毛球;
3、本發(fā)明的體育教學器材收納器還能夠作為羽毛球網的支架使用,將兩個收納筒分開,并將兩個收納筒的卷軸組件和套筒從內筒中拉出,將羽毛球網從卷軸組件展開,然后將羽毛球網的自由端固定在套筒的翼桿上即可。卷軸組件拉出過程中,其底盤會在拉力作用下從彈性限位組件擠過去,然后在彈性限位組件的支撐下保持拉出的狀態(tài)。套筒拉出后,旋轉90°,將兩個翼桿下端置入限位槽中即可使套筒保持拉出的狀態(tài),當需要將套筒隱藏時,提拉套筒,使兩個翼桿進入滑槽即可。
以上所述,僅是本發(fā)明的較佳實施例而已,并非對本發(fā)明作任何形式上的限制,雖然本發(fā)明已以較佳實施例揭露如上,然而并非用以限定本發(fā)明,任何熟悉本專業(yè)的技術人員,在不脫離本發(fā)明技術方案范圍內,當可利用上述揭示的技術內容作出些許更動或修飾為等同變化的等效實施例,但凡是未脫離本發(fā)明技術方案內容,依據(jù)本發(fā)明的技術實質對以上實施例所作的任何簡單修改、等同變化與修飾,均仍屬于本發(fā)明技術方案的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