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中藥牙膏的制作方法
【專利摘要】本發(fā)明提供一種中藥牙膏,由聚氧乙烯月桂醇醚硫酸鈉15-30份、丙二醇5-9份、氧化鋁12-18份、二氧化硅6-10份、薄荷油1-2份、理肺散2-4份、天星草2-4份組成,并采用了相應的制備方法,該中藥牙膏具有良好的起泡效果。
【專利說明】—種中藥牙霣
【技術領域】
[0001]本發(fā)明涉及化妝品【技術領域】,具體涉及一種中藥牙膏。
【背景技術】
[0002]牙膏是生活必需品,現(xiàn)在市面上的牙膏琳瑯滿目,但市場上牙膏起泡不是很好,人們還希望有更優(yōu)異的牙膏,特別是利用傳統(tǒng)中藥來制備牙膏。
【發(fā)明內容】
[0003]發(fā)明目的:為了解決上述問題,本發(fā)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中藥牙膏及其制備方法。
[0004]技術方案:本發(fā)明的目的是通過如下的方案實現(xiàn)的:
[0005]一種中藥牙膏,由聚氧乙烯月桂醇醚硫酸鈉15-30份、丙二醇5-9份、氧化鋁12-18份、二氧化硅6-10份、薄荷油1-2份、理肺散2-4份、天星草2-4份組成。
[0006]上述中藥牙膏的制備方法,制備步驟為:取理肺散、天星草,加水煎煮兩次,第一次加水為藥材重量的8-12倍量,煎煮1-2h,第二次加水為藥材重量的6-10倍量,煎煮1-2h合并煎液,濃縮至65°C時相對密度為1.10-1.20,加入聚氧乙烯月桂醇醚硫酸鈉、丙二醇、氧化鋁、二氧化硅、薄荷油,70-80 V左右融溶,即得。
[0007]上述中藥牙 膏在制備中藥牙膏中的應用。
[0008]有益效果:本發(fā)明中藥牙膏中理肺散宣肺平喘,理氣化痰,天星草祛風,清熱,消腫,解毒,兩者配伍有很好的起泡效果。
[0009]試驗一、本發(fā)明對起泡高度的影響觀察
[0010]1、試藥和儀器本發(fā)明中藥牙膏:按實施例3方法制備。羅氏-邁爾斯漂浮儀
[0011]2、試驗過程:采用羅氏-邁爾斯漂浮儀檢驗本發(fā)明中藥牙膏的起泡效果,結果見表1。
[0012]表1本發(fā)明不同溫度條件下起泡效果
[0013]
25 O40 °C50°C70 0C80 0C
羅氏泡高4.26.17.48.910.5
[0014]從表1看出,隨著溫度增加,使用本發(fā)明中藥牙膏產(chǎn)生的泡沫也逐步提高,這說明本發(fā)明中藥牙膏有很好的起泡效果。
【具體實施方式】
[0015]以下通過實施例形式,對本發(fā)明的上述內容再作進一步的詳細說明,但不應將此理解為本發(fā)明上述主題的范圍僅限于以下的實例,凡基于本發(fā)明上述內容所實現(xiàn)的技術均屬于本發(fā)明的范圍。[0016]實施例1
[0017]取理肺散、天星草各2份,加水煎煮兩次,第一次加水為藥材重量的8倍量,煎煮lh,第二次加水為藥材重量的6倍量,煎煮lh,合并煎液,濃縮至65°C時相對密度為1.10,加入聚氧乙烯月桂醇醚硫酸鈉15份、丙二醇5份、氧化鋁12份、二氧化硅6份、薄荷油1份,70°C融溶,即得。
[0018]實施例2[0019]取銀理肺散、天星草各4份,加水煎煮兩次,第一次加水為藥材重量的12倍量,煎煮2h,第二次加水為藥材重量的10倍量,煎煮2h,合并煎液,濃縮至65°C時相對密度為1.20,加入聚氧乙烯月桂醇醚硫酸鈉O份、丙二醇9份、氧化鋁18份、二氧化硅10份、薄荷油2份,80°C左右融溶,即得。
[0020]實施例3
[0021]取理肺散、天星草各3份,加水煎煮兩次,第一次加水為藥材重量的10倍量,煎煮1.5h,第二次加水為藥材重量的8倍量,煎煮1.5h合并煎液,濃縮至65°C時相對密度為
1.15,加入聚氧乙烯月桂醇醚硫酸鈉25份、丙二醇7份、氧化鋁15份、二氧化硅8份、薄荷油1.5份,751:融溶,即得。
[0022]上述中藥中理肺散為茜草科植物攀援耳草的全株,拉丁名Oldenlandiascandens (Roxb.)0.Ktze.,天星草為報春花科植物點地梅的全草。
【權利要求】
1.一種中藥牙膏,其特征在于,由聚氧乙烯月桂醇醚硫酸鈉15-30份、丙二醇5-9份、氧化鋁12-18份、二氧化硅6-10份、薄荷油1-2份、理肺散2-4份、天星草2_4份組成。
2.如權利要求1所述中藥牙膏,其特征在于,制備步驟為:取理肺散、天星草,加水煎煮兩次,第一次加水為藥材重量的8-12倍量,煎煮1-2h,第二次加水為藥材重量的6-10倍量,煎煮l_2h合并煎液,濃縮至65°C時相對密度為1.10-1.20,加入聚氧乙烯月桂醇醚硫酸鈉、丙二醇、氧化鋁、二氧化硅、薄荷油,70-80 V左右融溶,即得。
3.如權利要求1所述中藥牙膏在中藥牙膏中的應用。
【文檔編號】A61Q11/00GK103735448SQ201310705355
【公開日】2014年4月23日 申請日期:2013年12月20日 優(yōu)先權日:2013年12月20日
【發(fā)明者】李強 申請人:李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