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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鞋的制作方法

文檔序號:670997閱讀:792來源:國知局
專利名稱:運動鞋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本發(fā)明涉及權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中所述的一種鞋,特別是運動鞋。
這樣一種鞋已由EP 0 815 759得知。此鞋具有帶楔子的鞋底,楔子可拆卸地安裝在鞋底上,楔子通過剛性連接和鎖緊裝置夾持在鞋底上。此剛性連接例如由位于楔子上的多邊形基底和鞋底中的互補凹槽構成,而鎖緊裝置包括楔子上的螺絲和鞋底中的螺紋孔。剛性連接和鎖緊裝置垂直于鞋底的行走表面。這樣的布置在更換楔子時對裝卸有不好的影響,因為首先必須要建立螺絲與螺絲孔之間的連接,以便接著相對互補凹槽將六角形移動至要求位置。因此,使用者被迫用一只手將楔子夾持在位,同時,他必須用另一只手將螺絲轉動至最終的鎖緊位置。另一個缺點在于,螺絲頭向下突出至行走表面;這導至磨損增加和弄臟。因此,在鞋仍能使用的同時,只能在更為不利的條件下更頻繁的更換楔子。
另一實施例由DE 198 50 449加以揭示,其中拉長的楔子首先較好地被插入至鞋底的凹槽中,以便然后推動楔子通過螺絲配件和鎖緊鉤子進入伸展在凹槽之后的位置,并鎖緊它。由于在此措施中螺絲幾乎平行鞋底的平面而布置,螺絲在使用期間的磨損或弄臟被大大避免。但是在此情況下,在更換楔子時裝卸并不簡單,因為首先必須將楔子插入至凹槽中;當它已被污垢弄臟時只有費很大的勁才可能,之后,楔子必須通過螺絲和鎖緊鉤子移動至伸展在凹槽之后的位置中。特別是,由于楔子制成拉長的,使用期間受到的應力高得多,從而伸展至后面的鎖緊位置并不能總是建立可靠的連接。另一缺點在于,此措施具有若干單獨的、遭受磨損的零件;這不僅使制作更為昂貴,而且在使用中也更易受外界影響。
從而本發(fā)明的目的是發(fā)明一種鞋,特別是運動鞋,其中不僅能用一只手方便地更換楔子,而且還能可靠地夾持。此外,此實施例的特征還在于使用很少的零件,且它是緊湊和堅固的。
如發(fā)明的權利要求所述的,此目的通過權利要求1的特征而達到。
發(fā)明的優(yōu)選實施例描述于附屬的權利要求中。
對發(fā)明而言,重要的是通過將楔子的成型主體布置在15°與25°之間的角度下,使楔子能方便地安裝并在轉動螺絲時,楔子通過鎖緊裝置自動進入鎖緊位置,其中鎖緊裝置制成一根螺絲,且位于與成型主體相同的角度下。相反,在脫開時,不需雙手就能自動脫開至脫開位置。鎖緊裝置制成螺絲,盡管鞋底很臟,但鎖緊裝置可免受磨損和破壞,還不用費很大的勁就能使用楔子。
此處,特別受推薦的是,模壓主體或可作為鞋底的一體部件,或可作為單獨部件進入或膠粘在鞋底中。當模壓主體具有T型或圓形橫截面時,楔子與模壓主體之間具有較好的形狀配合連接。
其它的優(yōu)越性和實施例可由附屬權利要求得到。
以下將應用實施例,結合附圖對發(fā)明加以詳細說明。


圖1表示鞋底的局部剖視圖,它具有如本發(fā)明中權利要求聲稱的模壓主體,而沿縱向剖開的楔子則處于脫開位置;圖2表示由圖1得到的視圖,但位于鎖緊位置;圖3表示沿圖2中直線III-III所示的截面;圖4表示另一實施例的縱向截面,而圖5表示沿圖4中直線V-V所示的截面。
由圖1可看到,一種鞋,特別是運動鞋,例如田徑運動鞋的鞋底1具有模壓主體2,它如圖所示,或是與鞋底成一體的零件,或是作為獨立零件,注射或膠粘在鞋底中。當然,其它的鞋底與模壓主體之間的連接裝置也是可能的。雖然一些實施例都只展示了一個模壓主體,但應明白,鞋底能、或將具有若干個模壓主體,它們布置在各處以容納楔子。
但對發(fā)明具有意義的是,模壓主體2的位置相對鞋底平面S成15°至25°之間的角度α。試驗已表明,在角度α為18°時,使用最為方便。在這里,模壓主體2是否突出于鞋底平面S之外并不重要。不過,所示實施例具有這樣的優(yōu)點,即鞋底能生產得比較薄,從而能節(jié)約重量,且模壓主體2與楔子5之間的連接能十分方便。
如本發(fā)明的權利要求所聲稱的,模壓主體2設計成如圖1所示地安裝楔子5,并保持其鎖緊,為此,存在鎖緊裝置4。
按照圖1的優(yōu)選實施例,模壓主體2具有T型橫截面,它帶有孔3和位于孔中、用于安放鎖緊裝置4的螺母11,此孔所在的角度與模壓主體的角度α相同。為了使楔子5能牢固地嚙合至模壓主體2上,楔子5具有凹槽6,它與模壓主體2的橫截面相互補,這由圖3所示的截面圖可更清楚的看到。此外,一個帶螺紋的螺絲7通過鎖緊螺母9連接至楔子5上。
模壓主體2與楔子5的連接以最簡單的方式實施,只要沿插入方向F將楔子放置于模壓主體中。通過轉動帶螺紋的螺絲7,楔子5如圖2所示地被壓入鎖緊位置中。模壓主體2與楔子5之間的剛性連接的特殊驅動以及鎖緊裝置4將楔子連接至鞋底上,從而獲得可靠和緊湊的鎖緊位置。
按反向順序,通過轉動帶螺紋的螺絲7,楔子5逆著插入方向F被強制拉出,從而使楔子5從其鎖緊位置脫開或移去以進入其脫開位置。一旦帶螺紋的螺絲7與螺母11之間的螺紋連接不起作用,楔子7能從模壓主體2中取走。
圖2表示鎖緊位置,且顯然楔子5已通過剛性鎖緊和螺絲配件完全擰在模壓主體2和鞋底1上,并牢固、可靠地連接至鞋底上。如果帶螺紋的螺絲本身意外地松動,然而楔子和鞋底的連接仍通過剛性鎖緊而得以保持,這也是十分優(yōu)異的。當然,所示的螺母11也可位于更靠近孔3的起始區(qū)域,或者也可應用其它已知的相對螺紋件以替代螺母。
在圖2和3所示的附圖中,也可清楚地看到,由于剛性鎖緊而產生了較高的表面壓力;這形成牢固的夾持和良好的力的傳送。然而,盡管表面壓力較高,由于鎖緊裝置制作成螺絲配件,從而確保楔子5能必然、方便地插入和取出。這對以運動為應用目的的尤為重要,例如對田徑運動,因為在此處被污物弄臟常常是在預料之內的。
本發(fā)明的另一形式示于圖4和5中;其主要特征是它的簡單,從而也能便宜地加以生產。這時,模壓主體2具有圓形橫截面,并由圓桿或管12構成,它也可由現(xiàn)成商品制成。此圓形模壓主體2通過適當?shù)木o固手段,例如膠粘,連接至鞋底1,并同樣如發(fā)明的權利要求所聲稱的在一個15°至25°之間的角度α下相對鞋底平面S而突出。在此方法中,楔子5的插入特別可靠,因為按照經驗圓形互補零件的剛性鎖緊要比非圓形零件的容易進行得多。對此形式,楔子將不再詳細說明,但它同樣具有橫截面為互補、圓形的凹槽6,以及鎖緊裝置4。當鎖緊裝置4制作成帶螺紋的螺絲7時,楔子5的插入能方便地進行。這是因為,一旦楔子5放在圓形模壓主體2上,通過轉動帶螺紋的螺絲7,楔子必然推入圓桿12中直至鎖緊位置。其先決條件是圓桿也有一個孔3,它制作有與帶螺紋的螺絲7相向的螺紋8。這時,一件附加的部件,例如圖2中所示的螺母11,可加以消除。
最后,應指出的是,鎖緊裝置4以及模壓主體2,可具有有別于所示的形狀,只要不偏離發(fā)明的框架。
權利要求
1.鞋,特別是運動鞋,這種鞋的鞋底至少具有一個楔子,它通過剛性連接和鎖緊裝置可拆卸地連接至鞋底上,其特征在于,鞋底(1)具有模壓主體(2),它與鞋底的平面(S)成角度(α);以及孔(3),它用于安放鎖緊裝置(4),從而在驅動鎖緊裝置(4)時,楔子(5)被壓入鎖緊位置,或被移出至脫開位置。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鞋,特別是運動鞋,其特征在于,角度(α)位于15°與25°之間,最好是18°。
3.如權利要求1和2所述的鞋,特別是運動鞋,其特征在于,模壓主體(2)是與鞋底(1)成整體的部件。
4.如權利要求1和2所述的鞋,特別是運動鞋,其特征在于,模壓主體(2)由單獨零件構成,它膠粘或粘結在鞋底(1)中。
5.如前述權利要求之一所述的鞋,特別是運動鞋,其特征在于,模壓主體(2)具有T形橫截面。
6.如權利要求1至4之一所述的鞋,特別是運動鞋,其特征在于,模壓主體(2、12)具有圓形橫截面。
7.如前述權利要求之一所述的鞋,特別是運動鞋,其特征在于,楔子(5)具有凹槽(6),它與模壓主體(2)的橫截面相互補。
8.如權利要求1和2所述的鞋,特別是運動鞋,其特征在于,用于安放鎖緊裝置(4)的孔(3)位于與模壓主體(2)相同的角度(α)上。
9.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鞋,特別是運動鞋,其特征在于,孔(3)具有圓形橫截面。
10.如權利要求1、8和9所述的鞋,特別是運動鞋,其特征在于,鎖緊裝置(4)包括螺絲配件,它由連接至楔子(5)上的帶螺紋的螺絲(7)構成;和相對的螺紋(8),它位于模壓主體(2)上。
11.如權利要求10所述的鞋,特別是運動鞋,其特征在于,帶螺紋的螺絲(7)支承在鎖緊螺母(9)上,而鎖緊螺母(9)則連接至楔子(5)上。
12.如權利要求7和10至11中之一所述的鞋,特別是運動鞋,其特征在于,帶螺紋的螺絲(7)和鎖緊螺母(9)支承在凹槽(6)的末端的楔子壁(10)上。
13.如權利要求10所述的鞋,特別是運動鞋,其特征在于,相對的螺紋(8)由螺母(11)構成,它位于模壓主體(2)的孔(3)中。
14.如權利要求10至12所述的鞋,特別是運動鞋,其特征在于,相對的螺紋(8)設置在模壓主體(2)的、具有圓形橫截面的孔(3)中。
全文摘要
發(fā)明涉及一種鞋,特別是運動鞋。所述鞋具有鞋底(1),用于借助模壓主體(2)安放一個或多個楔子(5),模壓主體(2)與鞋底平面(S)成角度(α)地布置在鞋底上,角度(α)位于15°與25°之間,最好為18°,模壓主體(2)還具有孔(3),用于安放緊固裝置(4),緊固裝置(4)位于楔子(5)上。所述楔子還具有凹槽,它與模壓主體的橫截面相互補。模壓主體和楔子通過將楔子放置在模壓主體上,并驅動緊固裝置而連接,從而楔子被強制引導進入鎖緊位置,或被強制向外引導,進入脫開位置。
文檔編號A43B13/14GK1473013SQ01818598
公開日2004年2月4日 申請日期2001年11月8日 優(yōu)先權日2000年11月10日
發(fā)明者羅蘭·瓊格金德, 羅蘭 瓊格金德 申請人:羅蘭瓊格金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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